履带吊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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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带吊安全技术措施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4、起重机上下坡道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下,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5、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2、)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6、起重机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应按照JGJ33-2001第3.2节的规定启动内燃机。 7、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8、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应停止起吊作业。 9、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动前

3、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11、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12、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末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13、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14、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7、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余量。 15、双

4、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尽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16、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在后面,回转、臂杆、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17、起重机通过桥、管道(沟)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8、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19、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放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

5、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成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0、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21、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30.1.4和30.1.7的规定。 22、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23、重物起吊离地10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24、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25、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其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6、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取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500-1000m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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