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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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1.3 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令第74号)和煤

2、矿安全规程、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4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5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煤矿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较大及以上事故;(2)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3)市级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4)省煤炭厅认为有必要启动本级响应机制的事故;(5)省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1.5 衔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

3、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防汛、地质灾害、地震等专项预案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市、各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在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厅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 长:省煤炭厅厅长副组长:省煤炭厅分管副厅长、总工程师成员单位: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业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安全生产执法处、应急救

4、援处、科技装备处、信息调度中心、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1)厅领导小组职责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决策建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对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参与相关重要信息发布工作。(2)成员单位职责厅办公室: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厅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

5、厅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督导)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应急处置时的车辆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事故新闻信息相关工作,与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社、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山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行业管理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水文地质等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及时跟踪和掌握事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及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警示通报工作,参与事故应急

6、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执法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相关信息。应急救援处:按照厅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救援指令;提出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建议,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指挥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灾区人员抢救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科技装备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机电、运输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厅领导和办公室,同时转送应急救援处,并向有关处室通报事故信息;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同时抄送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续报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负责保障省煤炭厅通讯、网络畅通运行。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建设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2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根据事故类型,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现场指挥部(

8、或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厅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厅领导安排,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发生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根据事故类型,厅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煤矿企业传达上级领导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督促其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在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指挥与协调工作。针对事故特点、前期处置

9、情况、发展态势,进行风险评估,对救援决策方案提出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协助解决救援技术难题,协调调动外部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督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违章指挥和违规救援行为坚决制止。指导事发地做好信息发布和善后处理工作;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2.3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省煤炭厅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在应急状态下,按照事故种类和应急救援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可协调外部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职责: (1)分析评估事故信息和发展演变情况,为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组织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2)参与制定现场应急

10、处置方案。2.4 市、县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市、县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应分别成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别根据本部门、本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实际予以确定。 3 预警3.1预警条件及发布方式预警信息主要来源是上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和各级煤炭企业上报的预警信息。预警条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现场人工系统发现事故前期预兆与征兆。(2)经对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预判认为有

11、可能发生事故。(3)事故发生后经风险评估和预判认为事故有可能扩大。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判断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进行信息报告(参见4.1信息报告)。预警信息包括: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名称、事故类别、性质、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及简要经过,发生原因初步判断,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3.2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

12、矿企业相应采取下列预警行动:3.2.1 事发煤矿企业预警行动(1)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组织现场隔离和疏散,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3)加强应急值守,按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4)加强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应急准备。(5)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3.2.2 各级

13、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预警行动(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调度、核实和报告相关信息。(2)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级别,研究确定应对方案。(3)责令下一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事发煤矿企业加强监测监控、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责令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等做好应急准备。(4)根据发生事故可能性的严重程度,派出工作(督导)组,加强对事发煤矿企业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的现场督导工作。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

14、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5)一旦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3.3 预警调整和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预测和判断预警是否升级或降级,并适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1)煤矿事故或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立即报告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中央直属驻晋企业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及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建设中建立委托、承包等

15、关系的,被委托、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煤炭厅;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直接上报至省煤炭厅;市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煤炭厅。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煤炭厅及相关部门。(2)重特大事故信息或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电话快报,随后在3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类别、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驻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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