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分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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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分工管理标准编制:生产部审核:批准:乌拉山发电厂二OO八年九月设备分工管理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各单位设备分工管理内容,适用于新厂及全厂公用系统的设备、设施管理 分工。老厂机组设备及设施的管理分工仍按原老厂设备分工管理标准执行。1.2 本标准取代生产管理制度“设备分工标准”中的“新厂部分”及“老厂部分”中的 部分内容。1.3 本标准附带生产设备、设施及设备间的卫生责任划分。2 设备管辖分工原则2.1 生产设备的管辖分工:原则上按设备和系统的性质及所在位置划分给各检修队。2.2 当设备异动涉及到两个及以上检修队时,在异动之前应由管辖该设备的检修队填写设备 异动申请,报

2、生产部一式三份,由生产部提出分工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基建、 重措、改进工程项目验收时,由生产部提出分工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执行。2.3 当一个检修队管辖的设备改进而造成另一个检修队与其相连的相应设备需要变更时,在 检修队提出工程项目的同时相应地提出工作联系单,有关检修队配合工作。2.4 设备分工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以阀门、墙为界的含义为:2.4.1 以阀门为界包括阀门,分界点在阀门后管道上的第一个接头,接头可为焊口、承插口、 丝扣式锁母、法兰。2.4.2 经墙为界,是指按工质流动方向由一侧进入另一侧的墙面接头为界。2.5 各单位在检修工作中应积极配合,服从指挥,把配合工作当作本单位工作。

3、2.6 本制度所述管理、管辖一词含义为:负责对设备的检查、拆装、维护消缺、检修、备品 准备、图纸准备及备品所需费用的控制。不可解释为只管不修,只修不出备品或不承担费用。2.7 本制度未明确事宜,各单位可向生产部提出,由生产部提出分工意见。2.8 本制度解释权生产部。3 各单位检修工作的分工的规定3.1 汽水监督的一次元件由所属检修队管辖。3.2 机、炉及热力设备内部监督检查由化学专业负责。设备解体后应保持原状,经化学专业 监督检查后才可检修。化学专业负责提出评价,化学主管与所在检修队共同签字。3.3 机组热力试验(包括除尘器、空冷岛等)工作由运行部组织,试验所需测点由设备管辖 的检修队负责加工

4、、安装、维护和拆除。运行部提供测点型号、规格及安装位置。3.4 高压管件焊口热处理分工规定3.4.1 焊口热处理方案及焊接后的质量工艺检查由生产部金属室负责。3.4.2 焊口热处理工作的组织由所在检修队负责。3.4.3 焊口热处理工作的进度管理、设备准备、安装与拆卸由所在检修队负责。焊接热处理 中有关电气工作由电气队负责。3.5 技改工程、维护及卫生清理等工作需用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特种车辆时,由工作 单位指挥,综保部、输煤专业出车作业,并做好耗油量统计。3.6 机动工具作业检修分工3.6.1 空压机、电焊机承担本检修队以外工作时由使用单位联系,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作业, 消耗品量由所在单位作

5、好统计。362 叉车作业在满足锅炉检修工作后才能承担其它作业任务。其它检修队如需使用叉车, 需委托锅炉队承担作业,耗油量由锅炉队作好统计。3.6.3 各单位拥有的特种机动车辆(小四轮、叉车、电焊车、移动式空压机、升降车、电瓶 车等)的三养由本单位负责。3.6.4 起重机械(天车、电动葫芦)机械部分由所在检修队管辖,电气部分由电气队管辖。3.6.5 电梯的机械部分由所在检修队管辖,电气部分由电气队管辖。办公楼电梯的机械部分 由修配队管辖,电气部分由电气队管辖。3.7 有关照明、电源工作分工3.7.1 各生产场所的照明系统由电气队管辖。办公楼照明系统由修配队管辖。3.7.2 办公楼电源及 MCC

6、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由电气队管辖。3.7.3 临时电源由电气队负责安装、用电设备检验、拆除。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电源 线及其它配电设备(包括漏电保安器),具体分工以临时电源点为界。3.7.4 外单位施工的临时电源由施工单位向生产部、运行部提出申请,由运行部指定电源, 电气队负责安装、用电设备检验、拆除。施工单位负责提供电源线及其它配电设备(包括漏 电保安器),以临时电源点为界。3.8 专用仪表分工3.8.1 各单位专用热工仪表(压力、流量、温度表等)及热工控制设备的定期检验与修理由 所属单位委托热工队负责。3.8.2 各单位使用的干燥箱、电热板等电气设备维修由电气队负责,温度控制设备的检验与

7、检修由热工队负责。3.8.3 天平、光学仪器及其它专用仪器由所在单位负责。3.9 各单位工作中需委托其它单位工作的项目或需其它单位配合的项目,均由所需单位提出 工作联系单,协作单位应主动配合。3.10 生产厂房、设备用房(包括设备基础、暖通、门窗玻璃附件)的土建检修维护由设备 所在检修队负责。办公楼、供应部库房的土建维护由修配队负责。其它单位办公用房的土建 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3.11 水表由所在检修队负责管理,所在检修队拆装送汽机队校验。水表及备品由所在检修 队提供。3.12 化学、化学中水厂、供水升压泵站、输煤、除灰脱硫机械设备、检修电源、照明电源的停送电操作由各自专业负责进行,PC、MC

8、C电源的操作由电气专业负责进行,供水专业后 山所有电气设备、高位水池所有电气设备的操作由供水专业负责进行。3.13 系统及设备的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监视、调整由各自运行专业负责进行。4 各单位管辖设备分工4.1 锅炉检修队4.1.1 锅炉房厂内的锅炉、热力机械和热力系统,包括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制粉系统、汽水 系统(疏放水、排污、工业水、加药、冷却水、化学取样、蒸汽)等辅助设备及钢架、构架 平台、楼梯、管道支吊架及上述设备系统的保温。4.1.2 吸风机室、空压机室内的风机,空压机及其附属设备,管道,烟道及起重设备的机械 部分。4.1.3 电除尘电极板设备和加热设备机械部分、室外钢制及混凝土烟

9、道。4.1.4 燃油系统全部机械设备:包括卸油系统及设备,油罐及其附属设备,燃油泵及其附属 设备,燃油系统的卸油、输油、回油、蒸汽消防管道、支吊架、保温及其辅助设备以及燃油 系统的管沟,盖板。4.1.5 锅炉厂房内的消防系统,蒸汽、水暖系统。4.1.6 锅炉厂房、吸风机室、电动葫芦及其检修操作间的起重设备的机械部分、铲车、卷扬 机等专用机具的机械部分。4.1.7 烟、风、煤、灰、油、汽、水等系统和管道、支吊架及保温设施。4.1.8 氧气、乙炔系统的所属设备。4.1.9 厂区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井、锅炉厂房内的消防栓)。4.1.10 辅汽联箱至加热站墙外供汽管道(包括支架及保温)。4.1.11

10、启动锅炉房给水泵出口门后热力系统及其所属辅助设备。4.1.12 输煤上煤系统,包括一至八号皮带、碎煤机、滚轴筛等。4.1.13 煤场设施、煤斗蓖子、桥抓、斗轮机、螺旋卸煤机及轨道机务部分。4.1.14 输煤系统的除尘设备及通风设备。4.1.15 输煤浴池。4.1.16 汽车衡、轨道衡所有机械设备。4.1.17 含煤废水系统(不包括加药系统设备)。4.1.18 煤场喷淋系统。4.1.19除灰、脱硫系统的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吸收塔、GGH、泵、管道、阀门、挡板、皮带、水箱、浆液池、球磨机、送水、排水系统等)及其附属设备。4.1.20 渣仓、提升机、液压油泵。4.1.21 灰输送系统(包括灰斗、仓泵、

11、圆顶阀及管道等)灰库、空压机系统机械设备。4.1.22 阴、阳极振打减速机、分布极振打减速机,热机吹扫风机机械设备。4.1.23 灰库、灰场所有设备(不包括电气部分)。4.1.24 浆液制备系统磨机大牙轮箱的定期加油。4.2 汽机检修队4.2.1 汽机厂房、空冷岛、机力通风塔内的全部热力机械设备和热力系统。包括汽轮机及其 附属设备,汽轮机本体及盘车装置、各轴瓦、润滑油系统、危急保安系统所属设备;包括汽 机厂房及空冷岛、机力通风塔所有建筑构件等。4.2.2 汽机液力控制系统,抗燃油箱、抗燃油泵、滤油器及再生装置、抗燃油冷却器、抗燃 油输油泵、 EH 系统油动机等所属设备及管道。4.2.3 直接空

12、冷凝汽器系统,空冷凝汽器系统、抽真空系统、空冷凝汽器清洗系统、空冷岛 电梯机械部分。4.2.4 加热器、除氧器、凝结水、工业水、消防水、除氧给水、汽封系统、疏水、高低压旁 路等系统所属设备、保温等设施。4.2.5 发电机冷却水系统至进发电机阀门法兰(包括法兰)所属设备。4.2.6 密封油系统及密封瓦等所属设备。4.2.7 工业水系统水工设备。4.2.8 给水泵前置泵、大泵、电动机的轴承、液力耦合器、油系统等设备。4.2.9 消防泵房内的机械设备。4.2.10 汽机厂房内天车的机械部分。4.2.11 检修油箱及油净化处理系统。4.2.12 空调系统机务部分。4.2.13 化学水系统、加药、取样系

13、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含油废水系统、工业回收水系 统、水工业废水系统以服务水池潜水泵为界(包括潜水泵)、生活污水系统、雨水泵房等系 统所属设备、管道。4.2.14 制氢站内机械部分及氢置换装置。4.2.15 输煤皮带中部采样装置机械部分,输煤含煤废水处理化学加药系统机械部分。4.2.16 #1、2 蓄水池的所有设备。4.2.17 蓄水池升压泵房内的泵、管道、阀门。4.2.18 9km、19km、28km、高位水池的全部水工设备。4.2.19 供水管道包括泵群至电厂的1 、 2号供水管道,厂区至生活区供水管道和高位水池至 灰场的供水管道的全部设备。4.2.20 污水系统全部水工设备。4.2.21

14、 排水系统的全部水工设备。4.2.22 供水机械设备、空压机、电焊车、汽油泵、污水泵、潜水泵等。4.2.23 电厂及用户的旋翼式水表的校验。4.2.24 中水系统所属机务设备、阀门及管道。4.2.25 雨水泵房西侧至黄河及中水的两只电动门的机械部分。4.2.26 中水系统室外的管道、阀门由汽机队管辖。4.2.27 新加热站到生活区旧加热站主供热管道、阀门及其附件。4.2.28 生活区旧加热站内机务设备。4.2.29 三期加热站内所有汽水设备及管道(以四周墙为界)。43 电气队4.3.1 发电机系统、励磁系统、发电机-主变的封闭母线、封闭母线微正压装置及母线过桥、 6KV 工、备变的封闭母线等系

15、统的全部设备。4.3.2 220KV 的一次主系统,包括变电站、主变、母线、刀闸、开关及操作机构、避雷器、 互感器、电缆等设备。4.3.3 220KV 保护小室的全部设备。 NCS 系统的全部设备。4.3.4 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所有低压厂用变压器及其附属部 件,变压器消防系统及装置。4.3.5 电气主系统、厂用系统的保护及二次回路。4.3.6全厂PC段配电室、MCC段配电室、MCC配电柜、专用盘(包括汽机6.3米平台、锅炉13.6 米平台的热工配电箱)、检修电源箱等配电设备。4.3.7 锅炉、汽机、化学(包括中水厂)、供水(包括升压泵站)、输煤、除灰脱硫 6KV、 380V 电动机及电动机的PC、MCC内部控制、保护、信号回路所有元件及配线、电缆。4.3.8 锅炉、汽机、化学、输煤、除灰脱硫、供水所有电动门电机及其保护、控制、信号、 电缆设备。4.3.9 直流系统及 UPS 电源。4.3.10 全厂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热工设备除外)。4.3.11 全厂设备与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及接地网。4.3.12 全厂通讯设备:包括自动总机和调度总机、 UPS 电源、通讯线路及线路杆塔、输煤 广播呼叫系统。4.3.13 电气仪表、电度表、远动所有设备。4.3.1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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