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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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7 年 11 月 19-23 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林丹风险管理评价在其第三次会议上,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根据文件UNEP/POPS/POPRC.3/12 所载草案,通过了关于林丹的风险管理评价。下文即经修正的风险管理评价案文。该案文未经正式编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林丹风险管理评价2007年11月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 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61.3 数据来源 71.4 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71.5 国家

2、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 72 .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 82.1 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 82.2 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 102.3 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112.4 关于实施可行控制措施的社会影响的信息 142.5 其他考虑因素 163 .信息综述 184 . 结论声明 18参考资料 20执行摘要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提议将林丹增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评价了墨西哥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附件D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

3、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 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国际上针对林丹采取了各种举措,如缔结了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和鹿特 丹公约,并成立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东北大西洋环保委员会)。林丹在52个国家被禁止使用, 在33个国家被限制或严格限制使用,在10个国家没有注册,在17个国家已注册。地区针对林丹采取的行动包括实施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环境合作委员会关于林丹及其他六氯环已烷异构体的北美区域行动计划、美国与加拿大两国五大湖有毒物质战略,欧洲水框架指令2000/60/EC、欧洲联盟条例850/2004/EC和欧洲委员会指令

4、850/2004/EEC等。一些国家目前对林丹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撤销注册和使用,清理被污染的 地点,进行公共健康咨询和对药物用途发出危险警告。控制措施效能和效率的评估依国家而定,但是,所有国家都认为目前实施的控制措施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 种子处理、牲畜和兽医用途方面,林丹存在若干化学替代物。目前正在使用的替代物一般被那些已使用的国 家认为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有效的、可以利用和获取的。对林丹的替代药物有不同的设想,但据报治疗疥疮 和虱子的失败引起人们对市场上数量有限的可替代产品的高度重视,林丹在农业用途方面的非化学替代物也 得到审查,并收到有关农业用途中用农药替代品代

5、替林丹费用的信息。林丹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有毒性的标准。因此,控制措施的实施预计会减少人体 和环境接触林丹的风险。由于林丹很容易在野生生物,尤其是北极地区的野生生物上累积,预计控制措施的 实施会对生物群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对依靠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等传统食品的阿拉斯加和环北极的人们来 说,存在着膳食接触林丹的潜在风险。已禁止或限制使用林丹的一些国家认为,利用为一定时期准备的现有储存是可行的,这样废弃物处置量会减 少。一些国家必须处理前林丹生产商的污染场所、旧贮藏库和垃圾场。加拿大、美国、捷克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巴西建立了林丹监控机制。其他国家在林丹的使用、林丹替代 物和林

6、丹管制方面也制定了信息共享方案。对一些国家已经落实的现有控制措施的彻底审查表明:人体和环境接触林丹的风险可以被大大降低。预计控制措施还有助于实现在 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商定的目标:即确保在2020年之前,以尽可能减少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的方式对之加以生产和使用。在评估林丹风险简介和编制风险管理评价后,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根据公约第 8 条第 9 款,委员会建议斯德哥尔摩公约大会缔约方大会考虑把林丹列入附件A 。考虑到缔

7、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呈件,谨建议缔约方大会考虑准许一项特殊豁免,即只允许为控制头虱病和疥疮而生产和使用林丹,将其作为一种人类健康用药。此外,还可以就上述特殊豁免,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审议额外的报告和审查要求,以及该特殊豁免项下各种补充控制措施的下列基本内容:限制包装尺寸;要求粘贴适当标签;仅将林丹用作二线处理办法;保护易受伤害群体特别是婴幼儿;推广和提高认识方案;宣传替代产品、方法和战略另外,还要进一步审议生产方面的控制措施,如防止生成和妥善管理新增废物。1. 导言1.1 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林丹:丙型六氯环已烷化学分子式:C6H6Cl6化学文摘社编号: 58-89-9分子量: 290.83物

8、理化学性质如表1-1 所示。表 1-1. 林丹的物理化学性质物理状态熔点760 mmHg 时沸点20C 时蒸气压25C 时亨利法则常数ATSDR, 2005 年结晶固体112.5 C323.4 C4.2x10 -5 mmHg3.5x10 -6 atm m3/mol林丹是 1,2,3,4,5,6-六氯环已烷(六氯环乙烷)丙型异构体的通称。工业生产的六氯环乙烷是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 主要含有五种成分, 它们的不同仅在于围绕环已烷环状结构的氯原子的方位 (轴向和水平方向) 不同。 存在于混合物中的五种主要异构体符合如下比例:两种光学异构体(十)甲型六氯环乙烷和(一)甲型六氯环乙烷)形式的甲型六氯环已

9、烷 (53%-70%),乙型六氯环已烷 (3%-14%),丙型六氯环已烷 (11%-18%), 丁型六氯环已烷(6%-10%)以及戊型六氯环已烷(3%-5%)。丙型异构体是仅有的一种具有很强杀虫特性 的异构体。图1-1甲型、乙型、丙型、丁型和戊型六氯环乙烷异构体的结构修改自Buser等人,1995年。“六氯化苯(BHC) ” 一词也时常用来指称六氯环乙烷,但根据 IUPAC规则,该名称是不正确的,但仍被 沿用,因此,丙型六澳化苯也指林丹。在本风险简介文件中,林丹是指至少99%纯度的丙型六氯环乙烷,而不使用BHC 一词。1.2 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建议将林丹列入斯德哥尔

10、摩公约附件 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一次 会议中评价了附件D的材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 1,并决定成立特设工作小组编制风险简 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 UNEP/POPS/POPRC.1/10 。 UNEP/POPS/POPRC.2/10。 ,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 采取行动。” UNEP/POPS/POPRC.2/17#1.3 数据来源下列缔约方和观察员按要求提供了公约附件F资料:巴西、加拿大、捷克共和国、德国、日本、毛里求斯

11、、墨西哥、摩纳哥、赞比亚共和国、瑞典、瑞士、泰国、美利坚合众国、国际作物生命协会和国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除网。更详细的提交情况概要作为单独的POPRC/INF文件列出。1.4 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林丹已作为一种“应予限制使用的物质”列入了 1998年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附件二。这意味着,凡其中至少99%的六氯环乙烷异构体为伽马形态的产品(亦即林丹)只限于下述用途:1.种子处理;2. 土壤应用,随后直接融入地面表土层; 3.专业矫治和锯材、木材和原木的工业处理; 4.公 共卫生和兽医外用杀虫剂; 5.对树苗的非空气喷洒,小规模草坪使用,和室内用于儿童保育品和装饰

12、物;6.室内工业和住家应用。林丹的所有这些限制性用途按照议定书规定在其生效后两年内应予重新评估。该议定书已于2003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目前该议定书有 28个缔约方。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http:/www.unece.org/env/lrtap/ 。林丹以及六氯环乙烷异构体混合物已作为“须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列入了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附件三。鹿特丹公约于 2004年2月24日生效。该公约目前有 116个缔约方。鹿特丹公约 http:/www.pic.int。六氯环已烷的异构体,包括林丹在内,已被列入了在东北大西洋环保公约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之下制定的“应优先

13、采取行动的化学品名单” ( 2005年增订)。根据这一举措,危险物质战略定出了防止污染该海洋区域的目标,办法是不断减少危险物质的释放、排放和耗损,最终的目标是使海洋环境中自然产生的物质的浓度接近背景值,并使人工合成物质接近零。东北大西洋环保公约已于1998年3月25日生效。奥斯陆-巴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美国和加拿大已在其 五大湖两国有毒物战略中将六氯环已烷(包括林丹)列为二级物质,这意味着,两国之中的一方有理由指出其在环境中的持久性,生物累积的潜力和毒性。五大湖两国有毒物战略 http:/www.epa.gov/glnpo/gls/index.html 。1.5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

14、行动林丹在52个国家被禁止使用,在 33个国家被限制或严格限制,在10个国家没有被注册,在 17个国家注册。(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2006年)。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 (CEC)三方(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 www.cec.org/Lindane 。最近签署了北美洲关于林丹及其他六氯环已http:www.ospar.org/。烷异构体的区域行动计划(NARAP),归在“化学品健全管理”这一项目下。该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减少有#毒物质对北美洲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林丹也被列入欧洲水框架指令 200/60/EC。该指令是欧洲共同体的一项水事立法。它要求所有内陆和沿海水体在2015年之前至

15、少达到“良好的生态状态”。林丹是所列出的重点危险物质之一,针对这些物质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控制将定为欧盟水平,以期在20年内停止所有排放。欧盟水框架指令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ter/water-framework/index en.html林丹被列入欧洲联盟条例850/2004/EC。条例规定成员国在 2006年9月之前,可准许专业矫治和锯材、木材和原木的工业处理,以及室内工业和住家应用;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可准许工业六氯环乙烷用作化学品制造的中间体,凡其中含有至少99%的六氯环乙烷异构体为伽马形态的产品只限用于公共卫生和兽医外用杀虫剂(德国提供的附件 F资料,2007年)。六氯环乙烷被列入欧洲委员会指令850/2004/EEC附件旧(被禁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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