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工 业 建 筑 部 分Industries Building2012 北 京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版进行此次修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2年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1年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发布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其主要内容是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在本《强制性条文》发布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科技管理部;邮编:100088;) 目录5第一篇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51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72 总平面、工艺平面布置 83 工业管线综合布置 104 相关标准目录 11第二篇 建筑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噪声及振动限制 123 防腐 134 防辐射 135 装修 156 相关标准目录 16第三篇 建筑防火防爆 161 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 161.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61.2 爆炸危险等级分类 182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及防火防爆构造 182.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202.2 防火、防爆建筑构造 233 平面布置 233.1 一般规定 293.2 防火间距 393.3 消防车道 394 防火分区 415 安全疏散 415.1 一般规定 435.2 安全疏散距离 435.3 疏散楼梯间、楼梯、疏散门、消防电梯及消防(入)口 466 消防给排水和灭火设备 466.1 一般规定 476.2 室外消防给水、消防水池及水泵房 526.3 室内消防给水 536.4 消防排水 546.5 灭火器和灭火系统设置 567 采暖、防排烟、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67.1 一般规定 567.2 采暖 567.3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588 工艺系统防火防爆 609 电气系统防火防爆 60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19.2 电力线路、电缆及电器设备 63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及消防控制室 659.5 火灾和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 6610 易燃易爆设施(物品)贮存 6711 相关标准目录 68第四篇 工艺设计 681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22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33 建材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54 纺织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65 国内贸易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66 电子、医药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87 核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98 相关标准目录 81第五篇 地基基础与结构设计 811 勘察 822 地基基础 843 厂房和仓库 843.1 荷载 843.2 材料 843.3 结构选型及结构构造 854 构筑物 854.1 筒仓 874.2 烟囱 895 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 896 地下工程 1067 抗震设计及可靠性鉴定 1067.1 抗震设计 1077.2 可靠性鉴定 1108 相关标准目录 111第六篇 工业设备安装及验收 1111 通用设备 1111.1 机械设备 1111.2 电气设备 1122 专用设备 1122.1 工业锅炉 1132.2 输送设备 1132.3 金属切削、锻压设备 1142.4 制冷、空气分离设备 1142.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 1142.6 破碎、粉磨设备 1142.7 铸造设备 1152.8 起重设备 1152.9 冶炼设备 1162.10 选矿设备 1162.11 球团设备 1172.12 烧结设备 1172.13 焦化设备 1172.14 轧机设备 1182.15 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 1182.16 除尘设备 1182.17 纺织设备 1193 相关标准目录 120第七篇 配套工程 1201 给水与排水 1222 采暖通风与空调及空气净化 1222.1 一般规定 1232.2 采暖 1232.3 通风 1262.4 空调与制冷 1262.5 滤尘与空气净化 1303 电气 1303.1 电气设备抗震设计 1303.2 供配电及照明 1323.3 防雷、防静电与接地 1333.4 自动控制 1344 工艺管道 1365 锅炉房 1386 气体站 1386.1 氧气站 1406.2 发生炉煤气站 1416.3 乙炔站 1416.4 压缩空气站 1427 物料供应 1427.1 水气供应 1427.2 化学品供应 1448 相关标准目录 146第八篇 节能环保、废弃物处置与职业安全卫生 1461 节能环保 1502 废弃物处理 1513 职业安全卫生 1534 相关标准目录 154第九篇 工程施工与验收 1541 基本规定 1542 大体积混凝土 1543 烟囱 1544 筒仓 1555 工业炉砌筑 1576 工业设备及管道工程 1597 炼铁工艺炉壳体 1608 相关标准目录 第一篇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1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2.0.10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2.0.11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3.6.2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3.6.3 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3.0.14 厂址不应选在下列地段和地区: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4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5 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6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7 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8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9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20093.0.4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以及不受潮涌危害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3.0.7 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1 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2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4 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5 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6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线内7 爆破危险范围内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9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摹⑵蟆⒌卣鸸鄄煲约爸匾律枋┑裙娑ǖ挠跋旆段凇?4.1.7 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地、劣地,严禁占良田,应少占耕地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废料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20073.2.3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3.2.8 外部排土场的复垦规划必须与排土规划同时进行,设计文件中应有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4.0.3 剥离物堆置整体稳定性较差、排水不良且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的排土场,严禁布置在有可能危机工业场地、村镇、居民区及交通干线的上游。
4.0.6 排土场周围必须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083.1.10 水泥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工厂尚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表3.1.10 新型干法水泥工厂防洪标准 级别 工厂规模 重现期(年) Ⅰ 大型规模 ≥100 Ⅱ 中型规模 ≥50~100 Ⅲ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