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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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待审批)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待审批)佛山市顺德区博奇模具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受控状态: 版本号/修改状态: A/0 编制/日期: 唐正夫/2014-12-15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2014-12-20发布 2014-12-20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博奇模具有限公司 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达到

2、安全生产覆盖全员,减少工伤事故,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员工工伤的认定、救治、事故调查处理等过程。第三条 管委会负责制订本制度,责成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第四条 管委会和直接领导部门对工伤员工负有救助和管理责任。第二章 工伤界定第五条 公司员工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3、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实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违反道路交通规定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分类第八条 工伤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重大事故四类。第九条 轻微伤事故是指因工负伤损失一个工作日(

4、不含)以下的事故。第十条 轻伤事故1、轻伤指凡因工负伤损失一个工作日(含)以上但够不成重伤的伤害;2、在一起工伤事故中只有轻伤的定性为轻伤事故。第十一条 重伤事故1、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2、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3、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4、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5、手或脚部伤害严重;6、内脏损伤严重;7、不在上述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伤势较重,可由公司事故调查小组做出研究决定,交劳动部门评审确定;8、在一起工伤事故有重伤(含伴有轻伤)的定性为重伤事故。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 1、重大事故指发生事故当时死亡或负伤后在一个月内

5、的死亡;2、在一起工伤事故中发生死亡的定性为重大事故。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该对工伤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任何责任部门不允许漏报和瞒报工伤事故,否则一经发现,按事故性质从重从严处罚。第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第十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主管或分管副总必须立即管委会汇报,由管委会专员负责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第十六条 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和轻伤事故1、负伤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必须立即向其生产主管和副总汇报;分厂副总立即向公司管委会汇报;2、管委会24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

6、提出改进措施,填写事故登记表。第十七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1、发生事故后,当班负责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分厂副总、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一小时;2、公司在12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1、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者所属当班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给上级主管和公司管委会,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原因调查,24小时内做出事故报告;2、厂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者必须立即报告给交警,接受交警的调查,同时报告给所在部门和公司管委会。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7、;2、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受伤人员的详细个人资料;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情况和处理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个人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所属分厂要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填入事故统计台帐。第二十一条 各分厂必须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并对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对工伤性质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办理,如存在分歧意见,报请上级有关单位裁决。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负责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亡)或职业病申请,管委会负责申请批复及工伤认定。第五章 工

8、伤前期救治第二十四条 各分厂副总负责生产过程中工伤前期的救治:1、协调工伤的现场抢救、伤害程度的初步鉴定; 2、行政部负责工伤救治的用车。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紧急情况可以调用现场的任何车辆;3、交通肇事中的受伤害者公司不负责救治费用的垫付。第六章 工伤治疗第二十五条 工伤治疗实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方式。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公司首先将其送到签订医疗服务机构救治。对于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可以先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但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送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第二十六条 工伤人员需转院治疗时,由管委会按公司要求到指定医院治疗。

9、第二十七条 工伤人员需住院并陪护的,由事故部门安排。 第二十八条 工伤治疗费用由管委会建立台帐并做好记录,并报财务部存档。第二十九条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管委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并做好台帐记录。第三十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后勤供应工作,如:献血、慰问、捐款、探视、家属安抚等工作。第七章 工伤医疗终结处理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将工伤前期治疗各种费用票据汇总后,进行审查,属报销范围的,经审批后签认,按报销程序办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各发生部门自行解决,或经公司领导特批另行办理报销。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办理的各种保险赔偿款项,应给付工伤事故人员的部分,则应在复工之前办理交接清楚。第

10、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工伤医疗费,管委会按照国家和佛山市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就医路费,根据公司费用报销管理细则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公司费用报销管理细则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活护理费,根据管委会按照国家和佛山市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停工留薪期,根据管委会按照国家和佛山市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工伤事故后续治疗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按阶段治疗的工伤处理、工伤休养、继续医疗,根据管委会按照国家和佛山市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休养和医疗期限由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公司管委会确定,结果通知事故部门。第三十九条 医疗

11、终结期由劳动鉴定部门依法确定,过期不复工的,由管委会补充事故部门缺员。复工人员由管委会另行安排;三次不同意安排意见的按自动退职处理。 第四十条 后期治疗期间或治疗期结束自愿解除合同及工作关系的,由公司管委会按国家程序和佛山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协调,一次性解决后,报管委会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后续治疗及复查由管委会负责处理并派员陪同。第四十二条 医疗终结留有残疾的,管委会负责工伤事故等级认定和赔偿、补助等工作。第四十三条 如出现急性中毒依据以上条款执行;员工工伤致残及死亡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第四十四条 各分厂副总和管委会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

12、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第四十五条 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四十六条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四不”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周围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员工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有效防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2、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重伤、重大事故现场必须经市安全监督部门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

13、制事故现场图;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事故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参加事故调查部门, 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作业情况及事故经过;3、进行必要的

14、技术鉴定和试验;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一章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第五十二条 工伤事故按责任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 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分析,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1、由于事故直接责任人违章作业或由于现场安全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差等非违章操作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事故;2、凡因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3、对因采购的原材料、工具,各种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4、因设计和工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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