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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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相关认定 重大案件为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特大案件为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构成的犯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刑法作了专门的条文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严重情节。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有达到严重

2、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 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 行)加以确定。高检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三十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 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 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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