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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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asel 2 信用風險標準法(註一) 李三榮1. 前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2)是以:最低資本、監理檢視(審查)及市場紀律(公開揭露)三大支柱架結構而成。最低資本對信用、市場及作業等三項主要銀行風險所規定的適足資本計提分別訂定:標準法及內建法供銀行選用,並就風險沖抵所可減少之資本計提訂定作業準則。新資本協定架構圖支柱風險種類資本計提風險沖抵標準法內建法一最低資本:定義適足資本及其對銀行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的原則。信用風險標準法內建評等法基礎資產證券化及信用風險沖抵標準法簡易版進階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風險沖抵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進階法標準法二監理檢視(審查):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適足資本

2、計提及資本分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性評估,並做必要之早期干預。三市場紀律(公開揭露):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以促增進市場紀律。 本表灰色格為現行資本協定涵蓋範圍,其餘部分為新資本協定增加部分。換言之,新資本協定就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大抵上就分為: 標準法簡易版(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 標準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基礎內建評等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FIRB), 進階內建評等法(Advanced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

3、ch,AIRB)上述四種不同的方法,各銀行可就其經營規模、業務範圍自行選用最適當的方法,計提信用風險資本。其中內建評等法係依銀行於內部自行建置的風險評估模型所預測的風險大小來計提適示足資本,可使所計提之的資本更能反映所承擔的實際風險,以落實銀行的風險管理,並藉由監理檢視及公開揭露兩大支柱來防止內建模型銀行的敷衍及惡用。至於標準法則訂有銀行計提適足資本的標準比率,因此,標準法應該說只能視為是訂有適足資本計提標準的方法,而非不是新資本協定中最標準、最好的的資本計提及風險管理方法。由於信用風險標準法是依照規定之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甚至在還另訂有標準法簡易版供小銀行採行,因此,對風險衡量及管理的理念

4、大抵上與現行協定(Basel 1)的做法差異不大更小。所以據此計算而得之法定適足資本(Regulatory Capital)無法充分反映實際風險,也就是說與實際風險應計提之資本(Economic Capital)不相契合。更精確地說,銀行採用標準法所訂之定標準來計提適足資本雖然簡便,但對授信風險的管理是不夠精確的。有關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的規定,可劃分為兩方面:一為計提適足資本的最低標準;另一為可憑以減少資本計提合格信用風險沖抵(Mitigation)的作業準則。2. 適足資本之計提原則上,銀行所有合格資本的總額應為其資產加權後之的風險性資產總額的8%以上,即:銀行的適足資本率若低於8%,

5、便必須辦理增資或節制其風險性業務之擴展,減少其風險資產。而授信資產應計提最低適足資本的計算方式為:每筆授信資產應計提適足資本(授信資產金額 風險權數 信用轉換係數) 8%(最低)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8%其中信用轉換係數(Credit Conversion Factor,簡稱:CCF),表內授信資產項目原則為100%(等於1),故在一般說明或計算時常忽略之;表外項目則依其類別按協定規定之轉換係數計算之。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針對個別授信資產(Risk Assets,如:授信、投資等)所訂定之風險權數,分別取決於: 借款人種類,及 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對借款人之信用評等。3. 借款人種類依據Basel

6、 2 之規定,標準法將授信資產分為下述數種類: 對中央政府(國家)之債權。 對地方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債權。 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債權。 對銀行之債權。 對證券商之債權。 對企業之債權。 零售資產。 自用住宅抵押貸款。 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 逾期放款。 高風險項目。 其他資產。 表外項目。3.1對中央政府之債權 指國家、中央政府、中央銀行等代表國家主權之機構。 依據下述三種不同之外部信用評等: 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或 採用符合OECD所認可之評等方法Export Credit Agencies(ECA)(如我國之輸出入銀行,惟我國之輸出入銀行依瞭解並未採用符合OECD所認可之評等方法)之

7、評等,或 逕依OECD網站(http/www.oecd.org)公佈之輸出信用評等機構Export Credit Agencies(ECA)對各國之評等。 同一國家具備多個評等時,應依規定原則選用適用評等(參閱4. 外部信用評等之選用)。 各評等之風險權數如下:信用評等AAA AAAABBBBBBBBBBelowB無評等ECA 評等123467風險權數風險權數0%20%50%100%150%100% 針對銀行對政府之本位幣債權資產,各該國監理機關得訂定適用較其信用評等低之風險權數,惟外國政府亦得同意其所轄銀行之此項風險性資產適用該風險權數。 對BIS、IMF、ECB(歐洲央行)、EU(歐盟)債

8、權之風險權數為0。 依據OECD所公佈之ECA評等,我國目前等級為1。3.2對地方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之債權 所稱之地方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Public Sector Entities,PSEs)指: 具備徵稅權之地方性政府機構。 無收入但依嚴格借款規定,顯然不可能倒閉者。 公共事業機構(惟若該機構必須在自由市場與其企業公平競爭者,金融監理機關得裁量比照企業之風險權數)。 風險權數 比照各國監理機關對銀行之債權風險權數裁量決定,採依實際信用評等之風險權數者,但不適用該法對銀行短期債權之優惠風險權數,或 比照中央級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如果該國監理機關裁量採用此法時,則外國政府亦可同意其所轄的銀

9、行對此項風險性資產適用該風險權數。3.3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債權 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MDBs)之債權比照對一般銀行之債權,依其實際信用評等之風險權數,惟不適用銀行短期債權風險權數的優惠風險權數; 零風險權數之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條件,包括: 委員會依下列標準公佈公布適用之國際多邊開發銀行: 信用評等為AAA。 股權國家之長期發行者信用評等為AA以上。 資本雄厚,股權國家得隨時增資或提撥擔保品者。 具備適當之資本與流動性水準者。 該國際多邊開發銀行貸款流程嚴謹保守者,。 如:IBRD、IFC、ADB、AFfDB、EBRD、IADB、E

10、IB、NIB、CDB、Islamic Development Bank、CEDB等適用零風險權數。3.4對銀行之債權 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必須裁量就下述二法擇一供銀行使用: 依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或 較比該國中央政府低差一等級之風險權數,惟對國家評等等級為BB與B之間或無評等者,其銀行之風險權數最高為100%。 除風險權數為150%之銀行外,對原始貸放期間不長於三個月者之短期債權的風險權數得調降,至最低為20%。 上述二法不論採用何者,如監理機關裁量對中央政府之債權採用較優惠權數者時,對銀行之原始貸放期間不長於三個月之短期本位幣債權得適用較該優惠權數低差一等級之風險權數(最低為20%)。個別銀

11、行外部信用評等AAA AAAABBBBBBBBBBelowB無評等一較中央政府低一等級權數20%50%100%100%150%100%風險權數二一般債權20%50%50%100%150%50%短期債權之風險權數本位幣短期債權20%20%20%50%150%20% 若採用第一種方法,依我國政府目前信用評等,則對所有國內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數一律為:20%。 依上述有關規定,如果計提資本係依個別銀行評等,則各銀行業者應可體認出信用評等將影響各銀行向同業拆借資金之的成本及額度。若採用較中央政府低差一等級之風險權數,但基於風險的管理,銀行拆放資金給同業時,仍應考量同業信用等級之的差異。3.5對證券公司

12、之債權 對證券公司之債權,如該等證券公司之監理機關(證期會)有比照新資本協定之精神訂定有適用之資本計提規定,特別是風險基礎資本需求(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者,得比照銀行之風險權數計提資本。否則,其風險權數應比照對企業之債權。 要求業者計提適足資本之主要目的在落實風險管理的落實,基於此項規定,我國財政部證期會應及早因應,以減輕業者資金取得成本,提升競爭力。3.6對企業之債權 依個別企業之外部信用評等等級訂定不同風險權數: 企業無評等者之風險權數最少為100%,惟不得優於其註冊國適用之風險權數(即對國家風險權數為150%的無評等企業之授信,其風險權數為150

13、%)。 監理機關應基於該國銀行授信實際違約經驗,於必要情況,時得提高無評等企業之風險權數。 監理機關基於監理檢視之職責,得視個別銀行(銀行等)之企業授信品質實際情況,要求該行(該等銀行)提高將應計提風險權數標準提高逾於100%。 各國監理機關得裁量允許銀行對企業授信資產之適足資本計提統一使用風險權數100%,不論企業是否取得外部信用評等。本項規定係在草案第三版(Third Consultative Paper,CP3)增訂,由於本項規定,使信用風險標準法又回歸到Basel 1的精神及方法。一個別企業外部信用評等AAA AAAABBBBBBelow BB無評等風險權數20%50%100%150%

14、100%二監理機關得裁量一律定為:100% 銀行針對上述二法僅能擇一全盤使用,不得同時使用二法擇較低的權數來計提資本以為資本套利。3.7對合格零售業務之債權 合格零售業務資產組合(Pool)指: 對象為單一個人或一群個人或小型企業。 特定商品:信用卡、分期付款(個人、就學、汽車貸款、租賃)、循環額度(透支、購屋自備款融資)、住宅貸款及小型企業小額融資。 逐筆金額均小,對單一客戶(包括相關之小型企業授信合計)之融資餘額(未扣除保證及信用風險沖抵)合計不超過銀行零售融資總額之0.2% (或依監理機關裁量決定)。 所有銀行對單一客戶授信金額合計不超過EUR100萬(約為NTD4,000萬)。 零售資產應以組合方式管理,其風險權數為75%。 惟單筆零售業務債權如逾期90天或180天者,應自組合中剔除,其風險權數調高為150%。3.8對以自用住宅為擔保之債權 以自有並自用(或出租)之住宅十足擔保之債權,其的風險權數為35%。 惟單筆自用住宅為擔保之債權如逾期90天者,風險權數調為100%。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相關之貸款成數及鑑價方法不夠嚴謹保守者,監理機關應個別要求依較高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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