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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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打包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业务及贸易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打包贷款系指我行为支持出口商/卖方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根据出口商/卖方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证情况,向收到信用证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资。打包贷款属于贸易融资的一种。第三条 打包贷款必须纳入我行对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范围之中,按照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占用我行对客户已核准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打包贷款额度串用规则按照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打包贷款的部门

2、分工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打包贷款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打包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负责打包贷款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卖方客户经营情况等。授信审批部门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打包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贸易金融部门负责对信用证条款及开证行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负责提示信用证交单,监控已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收汇情况。第五条 申请叙做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基础交易及信用证需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1、 申请打包贷款的客户应为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工商管理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内外贸易

3、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或工商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2、 出口项下,基础交易中的出口商品不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如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有关机构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3、 信用证本身及代理行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 已经证实真实,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提交我行保管,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2) 开证行符合我行代理行政策,资信良好,无无理拒付或其他不良记录;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稳定。(3) 信用证无软条款及其他可能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审单索汇及操作风险可控。(4) 信用证不属于以下类型:可撤销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

4、已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无商品交易基础的信用证和限制由他行议付的信用证。(5)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比例1、 根据具体交易情况,打包贷款的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利率参照我行本外币贸易融资利率标准执行。我行为客户提供外币打包贷款的前提是客户在我行已经开立外币经常项目帐户。2、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期限,以信用证的期限为依据,一般为从放款日至信用证有效期后1个月。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最长(含展期后)不得超过180天。3、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第七条 在为客户已核准打包贷款额度后,各分支行业务

5、经营机构/部门负责落实相应的授信条件并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参见附件1)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后报放款审核中心进行审核,放款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第八条 叙做单笔打包贷款业务时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1、客户提供有效的信用证正本、打包贷款申请书(参见附件2)和与国外进口商或国内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原料采购合同、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及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2、贸易金融部对信用证和开证行进行技术审查,填写打包贷款信用证审查意见表(参见附件3)并提出明确的信用证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无异议,贸易金融部将信用证正本专卷进行保管,并将打包贷款信用证审查意见表、信用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客户

6、管理部门或者放款审核岗。3、客户管理部门调查客户基础交易背景,应认真审核该打包信用证项下的内、外贸合同,全面了解客户备货、生产情况以及出口发货等计划安排,判断客户履约制单能力,并按照放款审核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手续。4、放款审核岗根据放款审核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交经营机构办理融资放款手续。5、经营机构对客户发放打包贷款后必须通知贸易金融部相关放款事宜。贸易金融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本信用证已经办理打包贷款,发放打包贷款日期 年 月 日,金额 ,打包贷款合同号为 ”,并将正本信用证专卷保管。6、如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打包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匹

7、配发放。7、出口项下,我行在为企业办理打包贷款入帐手续时,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第九条 打包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及贸易金融部应记载台帐,详细记录打包贷款台帐(参见附件4),并根据信用证装效期情况及时提示并敦促客户管理部门/客户发运货物和交单议付。如客户未在装运日期前发运货物或未在有效期前交单议付的,客户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按照我行预警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客户将信用证项下单证交我行议付时,根据客户申请和信用证本身的情况,我行可以为打包贷款项下出口/国内信用证单据叙做押汇/贴现、福费廷等融资,融资款项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打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信用证项下收汇/收款须偿还我行的打包贷款及

8、其他融资(如有),在扣收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余款划至企业指定帐户。如信用证规定为分批装运,则必须根据出口/国内证交单收汇/款进度分批偿还打包贷款。上述两种情况下,贸易金融部需出具打包贷款还款联系单(见附件5),提交各经营机构,提示其及时办理打包贷款还款手续。各经营机构在收到还款联系单后需对还款资金进行控制,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偿还贷款手续。第十一条 在贷款期限内,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如有修改,客户管理部门和贸易金融部应参照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审慎处理。如信用证条款发生对我行不利的修改,影响到正常出口收汇及还款来源的,贸易金融部应及时提示客户管理部门,由客户管理部门提前收回打包贷款本

9、息及有关费用。第十二条 打包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如遇特殊情况,其展期必须以信用证展期为前提,并由客户管理部门认真审查展期是否与基础交易情况相符,否则不予批准。展期最多一次,且不得长于原贷款期限,并由客户提交信用证装效期修改书正本和展期申请书。第十三条 如打包贷款到期日企业未足额还款,我行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在外币贷款的情况下,我行应要求企业先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归还贷款,或直接从其开在我行的结算帐户中扣收,对仍有剩余不足部分,企业也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购汇还款。待客户归还全部与其融资款项后,我行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第十四条 客户管理部门须严格打包贷款的贷

10、后管理,加强与客户及贸易金融部的沟通协调。客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客户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负责敦促客户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生产、发货,并必须将出口/国内销售单据交我行议付,以保障打包贷款的安全回笼。如果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在信用证装运期内未能出运货物,或将我行已作打包贷款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银行交单,我行应立即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附件1打 包 贷 款 合 同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有关法律法

11、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的打包贷款总额度。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为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3、单笔打包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4、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打包贷款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合同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5、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12、日至 年 月 日止。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继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合同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合同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及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1、 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多次循环使用的额度;所称的“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循环

13、使用(可在最高限额内一次或分次使用)的额度,分次使用的情况下,每次叙做业务时予以扣减额度,直至额度为零,不得循环使用。2、 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的具体业务应符合乙方的规定,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书面业务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办理该项业务的有关资料供乙方审核。乙方在对甲方的具体业务审查后,有权决定对某一具体业务是否需降低融资比例,并有权拒绝甲方的该项融资申请。3、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甲方使用,即构成甲方对乙方之负债。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银行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乙方债权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14、拍卖费等)。4、 甲方在本合同授信额度期限内申请办理打包贷款,如果该贷款到期日在相应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个月,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相应的额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额度办理业务,则有关各方在本合同项下因该贷款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不受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的任何影响和限制。5、 如甲方需要在本合同及其他授信协议项下调剂使用额度,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由甲乙双方签署相应的额度调剂使用补充协议。第四条 利息、罚息、费用和汇率1、 如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则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2、 如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融资币种为外币,则融资利率根据乙方当时适用的贷款币种的贷款利率确定,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上记载的利率为准。3、 融资逾期的罚息利率。乙方于融资到期日未收回融资款项,且甲乙双方就展期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即构成融资逾期。融资发生逾期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利率,具体以经乙方确认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中的约定为准。4、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1)额度管理费(本条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 2、不适用),按总额度的 %计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融资项下的帐户管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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