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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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 于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方便大家学习。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 1申请人: _, 男,49 岁, 汉族, 住西山,联系电话:被执行人 1: _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 ,电话:被执行人 2: _(公司股东 ) ,电话:被执行人 3: _(公司股东 ) ,电话:被执行人 4: ( 公司股东 ) ,电话:被执行人 5: ( 公司股东 ) ,电话: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请求事项1. 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 (_) 浔民初第 425 号民事判决书,立

2、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 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 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并负连带清偿责任3. 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 浔民初第 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_年 12 月 16 日做出维持原判的 (_) 贵民三终第 150 号判 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 部门承担的工

3、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 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_年 11月 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0 条、第 4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 条、第33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 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 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_年 3月 26 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

4、律规定:被吊销的企 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 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 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致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 2_ 市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人: _,男, 年_月 _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西 _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 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 _,总经理。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 元整。2、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Y元

5、(自年月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年_月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Y元(自年_月日起暂算至年_月_日,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_) 南市民一终第 _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_年_月_日经南宁市 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_年_月_日作出(_) 南市民一终第 _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 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

6、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 制执行。此致南宁市 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 签名及纳印 ) :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 3申请人:曹 _,女, 198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 , 程凌。被申请人:伍 _,男, 1963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 35 号。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 () 阳民一初第 88 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阳民一初第 88 号 民事调解书调解,被

7、申请人应于 12 月 30 日前偿还申请人 50000 元。该调解已于 7 月 9 日 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 () 阳民一初第 88 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 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 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此致阳新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曹 _补偿金强制执行申请书 4申请人 :_ 男 汉族 1952 年 11 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 _村。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 (_) 绥北城民初 774

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 明,属于错判。 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 (_) 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 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 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 (_) 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 (_) 绥北城民初 774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 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 “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 现经原告人 _与被告 _协商, 上诉人撤诉, 原告人不申请执行 (_) 绥北城民初 774 号民事判书。 双方拿原始证据 ( 收据、合同 ) 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

9、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可继续上诉。 ”该协议 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上诉人 _撤回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 (_) 绥中法 民一终第 263 号民事裁定书。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合法有效。民诉意见 190 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 益的,不应撤诉。 ”反过来

10、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 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 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 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 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 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 “上诉人 (_) 撤诉,原告 (_) 不申请执行 (_) 绥北

11、城民初 774号民事判书。 ”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 (_) 不申请执行 (_) 绥北城民初 774号民事判书。 是原告人 (_) 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 (_) 绥北城民初 774号 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 申请人 (_) 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 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与被告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 (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 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人 _ 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是对被告 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 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 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

12、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 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 执行被告人 (_)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 失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六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依民诉意见 190 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 不申请执行 _) 绥北城民初 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

13、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 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 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 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 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 (_) 不申请执行 _)绥北城民初 774 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 对协议的内容 “原告人 (_) 不申请执行 _) 绥北城民初 774 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 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_) 绥中法民一终第 263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 (_) 绥北城民 初 774 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 原告 (_) 与申请人 (_) 签定的协议, 原告 (_) 放弃 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此致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_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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