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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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 导读: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关鉴定资料的原件,鉴定机构在鉴定结束后,对于鉴定所用的资料应该整理成档案进行保存。但所保存的资料可以通过照相、复印等形式加以固定和保存,并不是一定要保存被鉴定人员的病历和CT原件,所以,司法鉴定所是不一定必须要保存鉴定材料的原件的。 申请司法鉴定的人员中大多数人是为了能够赢得相应的诉讼才申请的司法鉴定,当然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那么就一定会存在一些代理ls的问题,一般来说在我国ls有很多的特别的职能,但是有些人就会有这样的想法,那就是让ls代取相关司法鉴定报告,那么司法鉴定代理ls

2、是否可以取走相应的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关鉴定资料(包括病历和CT等)的原件,鉴定机构在鉴定结束后,对于鉴定所用的资料应该整理成档案进行保存。但所保存的资料可以通过照相、复印等形式加以固定和保存,并不是一定要保存被鉴定人员的病历和CT原件,所以,司法鉴定所是不一定必须要保存鉴定材料的原件的。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有资料以后可能不再需要使用,也可以将原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资料档案进行保存。被害人家属不能要求查看被害人的司法鉴定报告(正确的称谓应是鉴定意见)原件。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则根据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

3、安机关有义务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也就是说只要告知鉴定结果就可以,而没有规定要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也没有规定必须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须将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

4、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的鉴定报告,对于诉讼中的原、被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而且法官也会参考相应的司法鉴定的结果来对案件做出审判,司法鉴定如此的重要,不少人会问司法鉴定代理ls能不能去取相应的司法鉴定的报告,其实是可以的,当然对于司法鉴定报告,最好还是自己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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