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21748135 上传时间:2023-07-0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1.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合同诈骗罪毕业论文(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 合 同 诈 骗 罪学员姓名: 学号_入学时间_年_ 季指导老师_职称_试点学校_2012年 05 月 15 日 共 页 第 1 页 目 录摘要与关键词 (1)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二)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 (1)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1)(一)主观方面(二)客观方面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一)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三)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四)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五、合同诈骗罪与其它犯罪形态

2、的认定 (1)(一)合同诈骗罪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二)连续诈骗情形下的数罪认定注释()参考文献 (1) 论合同诈骗罪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不仅如此,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个性,它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难 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由此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关键词 】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就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与合同纠纷的区别等相关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有所益处。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4、,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的方法,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二)、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

5、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如张某等人本是无业游民,却自称是国际奔马旅游服务公司,并以此为名与他人签订旅游合同,骗取钱财。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如李某原来是移动公司的员工,可是却说自己是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方便盗取大客户的信息。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如严某利用过期的租赁合同与第三方签订合约,作为二手房东赚取租金。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即使用空头支票,根本不能

6、兑现。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产权证明、债权文书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例如使用了不符合条件的产权证明进行的无效担保,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交付款物的。比如称是合作方的好朋友,说帮忙朋友收款的,骗取大量金钱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即所谓的空手套白狼,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匿的; 签订了合同,拿到了货款,却突然人间消失,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

7、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像典型的挪用公款的性质,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如拿到货款时,进行毒品等交易,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如明明拿到了货款,却说没有拿到,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的。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合同诈骗罪既然是利用合同进行诈

8、骗的犯罪,那么界定“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于合同诈骗的司法认定必然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其第2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合同法的宗旨即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而,这一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之中“合同”含义的重要参考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所有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常见多用的债权合同,也包括

9、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不直接发生债权但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和分配盈余等方面关系的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在渊源上为经济合同,

10、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摄影、录像等合同

11、形式,这些合同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5。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表现为这些形式。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区别:(一)、主观方面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

12、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二)、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

13、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

14、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我认为,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一)、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实践中,行为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冒用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者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15、,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或者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头、租赁人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者被单位解聘以及被解除委托的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以上情况都可以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体现。(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我认为,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A、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B、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C、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行为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