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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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6)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 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6)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14)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4)6 证书和标志 (16)6.1 证书(16)6.2 标志(1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8 监督检查 (19)9 收费 (19)10 工作人员守则 (19)11 附则(20)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21)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8)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3、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包括生产和加工),分为19个单元,32个品种(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1.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

4、)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

5、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

6、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

7、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实施细则的宣贯。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

8、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

9、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

10、规格型号”一栏按表2填写“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申请工业硫磺产品的企业,应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或加工);非典型工艺或加工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或多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 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11、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23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申请列入表2中发证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危险化学品无

12、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表2中标的品种除外)(从下载);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表2中标的品种除外);4.1.1.7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加工企业除外);4.1.1.8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加工企业除外)。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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