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超强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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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Z3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3Z3 0 1 O 1 O 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的基本条件和执 业范围1230101 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1230101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

2、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

3、)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3违约终止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

4、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

5、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4)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

6、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

7、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 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

8、权为: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工O 12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3)地域性04)时间性。(3)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 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专利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 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制造所享有的独 占权。专利纠纷的解决: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

9、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 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 标志。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 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 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 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 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10、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 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 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11、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 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 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 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 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 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

12、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 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 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 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 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

13、新办 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230103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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