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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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9.240Q/GDW国家电网公司 企业 标 准Q/GDW 1248.12015代替 Q/GDW 248.12008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 1 部分:通则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enforcing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s of transformer subs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Part 1:General rules - -发布- -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 布Q/GDW1248.12015目次前言 .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强制性条文

2、的实施.13.1基本规定 .13.2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 .13.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23.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33.5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 .4编制说明 .5IQ/GDW 1248.12015前言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输 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 部分。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分为 8 个部分: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设计; 第 3 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施工;第 4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设

3、计;第 5 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工程施工;第 6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设计;第 7 部分: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第 8 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本部分为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标准的第 1 部分。本部分代替 Q/GDW 248.12008,与 Q/GDW 248.12008 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修改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及强制性条文汇总方式;增加了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时,识别强制性条文执行条号的规定。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

4、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秀宝、张安志、张栋、郝志刚、田海涛、李强、王巳英、曹鹏刚、刘晓忠、张建勇、李瑞芳、白彦杰、卢彬彬。本部分 2009 年 7 月首次发布,2015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IIQ/GDW1248.12015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 1 部分:通则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的责任、程序和记录。本部分适用于参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建设

5、、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 81 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3.1 基本规定3.1.1 按照建设部 81 号令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应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最新版本,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6、。3.1.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将勘察、设计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将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的响应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 279 号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 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3.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

7、及时向勘 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3.1.5 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3.1.6 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和执行记录表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 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由设计、施工单位归档。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1Q/GDW 1248.120153.2.1 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工程 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

8、内部审批后,报设计监理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未委托设计监理的工 程项目,直接报业主项目部批准执行。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 1)应涵盖所有勘察、设计内容,不得漏项。表 1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工程名称责任单位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序号卷册分类设计设计业主执行表号执行条号项目单位监理部3.2.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按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输变电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见表 2)应与“项目验收范围划分表”基本一致,并应涵 盖所有单位

9、、分部及分项工程,不得漏项。表 2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工程编号责任单位单子分子分工程名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执单分施工监理业主执行表号行条号项位部位部项目项目项目工工工工工部部部程程程程程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3.3.1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是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3.3.2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进行分解细化,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并据 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表 3)。2Q/GDW1248.12015表 3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工程名称设计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经理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 关 资 料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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