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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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会员工爱心互助会制度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员工自愿 参加,在经济上进行互相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是对目前公司现存的公司工会救 助和员工自发捐款两种救助方式的补充。互助活动通过运用职工集体力量共同筑 起的一道分担风险的防线,在风险降临时,依靠会员集体的力量,发扬团结友爱、 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为陷入困境的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爱,使会员能 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展示公司广大员工共渡难关的集体精神。为了保证互助活动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特制定以下规定:入会条件 凡公司在职员工,认可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互助会会员。当月申请加入互助

2、会 的会员,一律从下月 1 日起正式入会确认会员资格。第一批会员之后的新进会员实行预备制,从正式入会之日起 6 个月内为预备期, 预备期间只履行会员义务,不享受会员权利。会员权利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同一在职期间申请入会又退会的,不允许重新入会。2、会员本人和家庭成员(限子女、夫妻及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和遭受突发意 外,符合发起互助活动条件,并得到互助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批准发起互助 活动的,可得到互助会集体互助。会员义务1、遵守互助会章程,切实履行“我为人人”的互助承诺,支持互助事业,传递 爱心。2、当本会其他会员发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限子女、夫妻及双方父母)患重大疾 病和遭受突发意外,

3、符合发起互助活动条件,并得到互助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 批准发起互助活动时,同意按本章程规定的 10元/人/次标准参与集体互助。3、凡接受过本会集体互助的会员,在职期间不得退会,须一直履行互助他人承 诺。4、受助的对象必须有为集体继续服务的主观意愿,并至少应当保持在职身份继 续履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爱心互助义务一年以上(不可抗力除外)。不 能履行该承诺的,工会不对其发起爱心互助。会员退会情形的认定1、会员主动提交退会申请并签字的,自递交之时起即行退会;2、书面拒绝履行互助承诺不参与集体互助活动的,即时退会;3、辞职、解雇、自动离职、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况,即时退会;4、会员退会情形成立,会员

4、履行互助他人义务即行终止,亦不再享有接受互助 资格。退会之前已参与集体互助的互助金不予退还。互助权利义务性质1、本互助会所有活动,均属于无偿的道德和公益范畴,不属于保险等商业风险 盈利活动。因此,本活动所有行动全部基于捐赠人爱心意愿和组织机构的倡议表 决决定,不基于求助者主观意愿,不接受保险业的理赔条款和投资收益规则。2、互助活动产生的互助金,属于爱心捐款性质,不构成受赠人依法应得,不属 于受赠人私有财产。3、互助会员之间的义务,属于互帮互助义务,不构成法定义务。任何对互助活 动的主观不满,无权通过诉讼、抗议等途径解决。4、会员对互助活动及其组织工作的意见,以及个人的意愿,可以通过向工会反 映

5、的方式(OA或书面)表达,但是否采纳应当尊重活动组织机构和其他全体会 员(必要时)的意愿。如仍有争议的,按员工爱心互助会章程第二十条“争 议解决方式”退出本会。互助金的支付和使用1、互助金由活动组织机构(工会委员会)向捐赠者(全体会员)发起募集,互 助金属于全体捐赠人公有财产,工会作为互助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机构,负责对 互助金的发起、募集、发放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管决策,并向会员公示。2、互助金必须用于指定的受助对象和受助用途,一般由工会按用途为受助对象 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并按财务报销手续将正规票据收回审批报账,并向全体会员 公布。3、在互助申请过程中和在互助决定正式发布前,出现互助对象或互助事由

6、消失 情形的,互助申请及其互助决定自动取消,不再进行互助;4、在互助决定正式下达之后,互助金给付之前,出现互助对象或互助事由消失 情形的,依据互助对象治疗过程中的费用经社保、合作医疗等保险机构报销后的 余额,凭正规自费费用凭票在互助金限额内报销。报销后有剩余的,余额必须全 部留存,用于下一起互助对象的需要。5、在互助金给付之后,出现互助对象或互助事由消失情形的,在社保、合作医 疗等保险机构报销并经互助金互助后,互助金仍有余额的,道义上倡导所有受助 家庭,不将爱心捐款据为己有,鼓励将余额再次留存返回互助会,留给更需要的 人,让爱心之火心心相传、生生不息,公司工会亦将公开表彰此类善举。 员工爱心互助会章程章程是活动组织议事规则,作为本制度的附件。本制度于2011 年 12 月 1 日发布,2012 年6 月1 日重新修订,自6 月 1 日起实 施。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广东鸿图职工工会委员会。广东鸿图职工工会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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