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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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和适用)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和公路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信用评价。第三

2、条(原则和基本制度)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管理体系)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部工作职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第六条(省工作职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

3、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第七条(信用等级)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第八条(评价依据)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

4、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九条(评价方式)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 (定期评价) 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公路设计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第十一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第十二条(评分机制)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

5、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公路设计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省级综合评价。

6、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设计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设计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第十四条(申诉举报) 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7、。 第十五条(申诉举报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十六条(动态评价) 动态信用评价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相应严重失信行为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设计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设计企业,其

8、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评价等级的确定)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八条(评价结果有效期)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应用)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设计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

9、建设市场;(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三)非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四)公路设计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第二十条(奖励)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担保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第二十一条(惩戒) 省级交通

10、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重点监管。第二十二条(工作要求)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记录方法、签认制度、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第二十三条(考核处罚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项目法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本规则评价范围以外的设计企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进行信用评价。第

11、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2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备注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1)GLSJ1-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定为D级GLSJ1-2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定为D级GLSJ1-3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定为D级GLSJ1-4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

12、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GLSJ1-5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D级延期半年GLSJ1-6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40分/次单个标段一次投标计为一次GLSJ1-7虚假投诉举报30分/次GLSJ1-8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20分/次GLSJ1-9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6-10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J2-1)GLSJ2-1-1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直接定为D级GLSJ2-1-2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直接定为D级GLSJ2-1

13、-3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30分/次GLSJ2-1-4未按规定进行地质勘察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30分/次GLSJ2-1-5地质勘察深度不足或未利用的15分/次GLSJ2-1-6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的20分/次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GLSJ2-2-1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或未经同意更换的12分/人次GLSJ2-2-2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或未经同意更换的6分/人次GLSJ2-2-3投标书承诺的后期服务人员未及时到位或未经同意更换的6分/人次GLSJ2-2-4设计代表后期服务因自身原因被更换的12分/

14、人次进度管理(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GLSJ2-3-1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的,或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需要的10分/次GLSJ2-3-2未按投标书承诺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的12分/次GLSJ2-3-3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的10分/次GLSJ2-3-4因后期服务不及时,引起工期延误的10分/次GLSJ2-3-5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6分/次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GLSJ2-4-1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的12分/次GLSJ2-4-2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的投资额10分/次GLSJ2-4-3咨询或审查单位认定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10分/次GLSJ2-4-4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的10分/次界定变更设计的重大与较大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为准GLSJ2-4-5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重大技术方案未研究或未回复的6分/次其他履约失信行为(满分2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GLSJ2-5-1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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