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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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办 事指南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H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

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H一条 采 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 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 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 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 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 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三、行政审批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条件为: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3、号)第二条: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 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 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 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 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另行规定。第四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 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

4、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 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 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 矿区范围。第五条: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 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2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国 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资格。 其中,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 矿权的,申请人为采矿权

5、竞得人;以协议方式出让采 矿权的,申请人为协议出让申请人。3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 关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四)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 原则上不与其它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 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4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 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 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二)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

6、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 规定要求;5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四)、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关于探矿权有偿 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勘查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价款的已按规定完 成处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 矿权的,竞得人须提交采矿权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 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须提交符合

7、协议出让条件的 相关申请材料。6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 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第三条: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和采矿权出让计划;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 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第二条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8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 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 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

8、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9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 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 资源;10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五条(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材料的 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

9、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的意见(桂政发2015129号)、自治区林业厅国 土厅关于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建设占用林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桂林发201517号)要求,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1 .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2 .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一)咨询电话:0778-22772713 .勘查许可证(二)投诉电话:0778-2290160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5 .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6 .林业部门对采矿权设置的意见五、受理机构: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六、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七、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八、办理时间、地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3017: 30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 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九、咨询、投诉电话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流程图口(法定办结站限期个工作日,承诺办给号限14人工作日)/I返意出支行政多玄曼注*会审、公告、陋顺间不计算在承诺函时限内河池市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办事指南区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78-2290160 窗口电话:0778-2277271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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