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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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法中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的是单纯的补偿性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强调赔偿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我国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法律实务界及理论界采取了普遍支持的态度。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随后,合同法第130 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有规定,继续完善 双倍赔偿制度;。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消费者可以提出十倍赔偿;,但范围

2、只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于食品造成的损害,具有局限性。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表明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范围内的再次肯定。一、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时代,如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诸多规定。古罗马、古希腊时代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盗窃、抢夺等不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奉行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缺陷产品;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缺陷;不同于瑕

3、疵;、不合格;等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确解释: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对此,有学者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警示说明、跟踪观察等原因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统一性的、可能或已经对人身、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类型从缺陷的角度划分大致可分为几下几种:一、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二、产品制造上的缺陷;三、警示说明上的缺陷;四

4、、跟踪观察方面的缺陷,如在产品推向市场时,由于当时的科学水平而不能发现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负有跟踪观察义务;发现缺陷应及时召回产品,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没有及时召回,即构成跟踪观察缺陷。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学术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的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功能;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的民事赔偿制度。他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已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等等。综合比较,大多从功能、作用等方面考虑,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几种:

5、一、惩罚功能。也是本质功能,体现在对恶意实施不法行为人予以财产性制裁,使其无法获得所追求的不当利益;二、威慑功能。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金钱制裁,使其不敢再有这样的行为,遏制、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三、教育功能。通过法院的判决,使不法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受到教育,从而意识到自己的不法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并从心理上自愿放弃该行为;四、抚慰功能。恶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也会导致受害人心理上和情感上的愤恨及不满、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心灵上的创伤。二、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法中的规定(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消法虽然规定了双倍赔偿;

6、,但适用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不包括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我国侵权法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十倍赔偿;。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该条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行为主体,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者;2、责任构成的主观态度,对生产者来说无论明知与否、销售者则须明知;3、损害后果,造成了人身

7、、财产或其他损害,这里未规定损害的程度;4、因果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造成了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结果。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不法企业、作坊、经营者贪图利益、诚信缺失,为追求更大利润置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该条规定提高了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有利于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食品安全。(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应惩罚性赔偿金;继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后,侵权责任法再次肯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领域,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

8、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适用范围单一。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即产品存在缺陷,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2、主观须存恶意。即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明知;所表明的是侵权人对产品存在缺陷明确地、确定地知道这样一种主客观认知状态,不包括应知;或推定知道; 3、损害后果严重。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如果产品只是存在缺陷,但没有伤及他人或只是轻伤,都不构成严重后果,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要件缺一不可,适用非常严格。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严厉惩罚恶意产品责任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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