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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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5篇第一篇: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

2、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第四条 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银行统一授信。第五条 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第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银行给予企

3、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银行,由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五)出口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4、六)打包放款,系指银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的短期贷款。第三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八条 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对外履约信誉好,在银行无不良结算记录;(三)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良好;(四)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出口货物

5、有明确的销路,市场前景良好;(五)符合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中其他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第四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和币种第九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口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第五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第十二条 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可直接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十三条 银行内部统一授信客户中与银行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进出口业务比较频繁的,经办行可以

6、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为其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循环使用该额度。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客户,未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可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内,遵循审贷分离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原则,参照本办法具体业务流程,提供足额担保后逐笔逐级审批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除提交中国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1)。(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三)最近3年进出口业务经营报

7、告(包括进出口贸易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结算方式、内外贸主要贸易伙伴)及本年度进出口经营计划。非贸易型客户进口自用商品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计划书。(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程序:(一)开户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首先根据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的要求,针对客户性质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依据上年度国际结算量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拟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交国际业务部门提出意见。(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出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及国际业务部门意见,审核其合理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三)对超

8、过经办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按照规定报上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四)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批准通过的,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中国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并与客户签订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即使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225009),并注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限定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十七条 除出口贴现业务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其他品种均占用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风险度的高低,排列顺序一般为:提货担保、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各分行可以

9、根据具体情况,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进行细分,原则上高风险度业务品种不能占用低风险度品种的额度,低风险度业务品种可以占用高风险度品种的额度。第十九条 银行可根据国际贸易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须按权限审批并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相应调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其有效期结束时,相应调减该额度。第六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职责分工第二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一)客户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后期监测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等;(二)信贷管理部门负

10、责对客户部门调查报告的审查、国内客户资信状况和业务风险的认定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监督等;(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项下技术条款的审查、外汇管理政策的审查及国外代理行风险的认定等。第二十一条 出口贴现风险属代理行风险由客户部门受理后,直接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 减免保证金开证开证修改业务流程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应填写减免开证保证金申请书(ABCS2022300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ABCS20223011);(二)进出口合同;(三)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

11、材料。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企业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客户部门按信贷调查的程序审核开证申请: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4是否有足够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额度不足部分应提交100的保证金;5是否能够缴存开证保证金。(二)客户部门填写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附件2),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证资格、开证条件及信用证条款等,并在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中提出意见。(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五)经审批同意后

12、,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开证保证金合同(ABCS20223002),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开证金额(剔除保证金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交国际业务部门开证。(六)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证后,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客户实施贷后管理,同时将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开出后,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由客户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ABCS20223012)。如果原进出口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新合同。第二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信用证修改申请后,对信用证修改部分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

13、行:(一)信用证修改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修改的:1客户部门审核信用证修改:(1)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信用证修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3)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期限是否有变更,是否落实了付款保证;(4)信用证修改是否会影响企业原定的销售计划或生产计划。2客户部门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附件3),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3国际业务部门审查信用证修改,并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提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意见。4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5经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开出信用证修改,并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客

14、户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二)信用证修改未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期限、有效期修改的。客户部门将客户的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开出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修改开出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第二十六条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索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国际业务部门审单,并将审单结果填入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ABCS20223013),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复印件交客户部门;(二)客户部门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确认是否付款承兑;(三)客户部门将确认后的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

15、知书退交国际业务部门;(四)国际业务部门确定对外付款的,将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通知客户拿取单据,并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款项划至国际业务部门对外付款;国际业务部门确定拒付的,在对外拒付后,将结果通知客户部门。第二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应相应扣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信用证中有缢短装条款,在扣减额度时,以信用证上限为准。信用证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在扣减额度时,应扣减增加的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信用证金额的,应保持原有扣减额不作调整。第二十八条 发生信用证垫付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开立后,客户部门对客户实行业务跟踪管理,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档案管理、监测使用,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督促客户将款项全额缴存和信用证付款后及时恢复额度。第八章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第三十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ABCS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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