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唐集团制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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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小型水电站(下称小水电)大坝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系统小水电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坝安全检查、大坝观测、大坝防汛管理、定期检查及注册、大坝维护和补强加固、预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等。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2、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水电站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小型水电站。第二章 大坝安全检查第五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详查、专项检查(包括水下检查)、特别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等,检查人员应当比较全面地了解大坝事故的性质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在检查过程中应掌握导致事故的一些主要原因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等。第六条 水电站应开展大坝、水工建筑物日常巡视检查,将检查项目及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做好记录,并适当附图、照片等,在巡视或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组织整改。日常巡视

3、检查的周期为旬,分别于每月10、20、30日进行检查,月度检查可结合日常巡视检查进行,一般结合30日的检查;当发生暴雨、大洪水等异常天气情况,要增加现场检查次数,特别是在暴雨后或大洪水时要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第七条 大坝年度检查由分、子公司或指定的专业公司负责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对大坝、水工建筑物等进行的详细、全面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及大坝的运行、检查和维护记录、观测资料等,年度检查可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检查表项目、内容进行检查,也可结合本水电站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检查表。检查组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年报表,编写水电站大坝年度检查报告, 并于2月15日前上报主管单位。第八条 每年开展

4、汛前、汛中、汛后等防汛安全专项检查,由分、子公司或指定专业公司负责,防汛专项检查要求见中国大唐小水电防汛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水下检查是指利用机组检修机会进行水下部分检查或大坝某一水工建筑物、设施的安全检查。水电站(厂)利用机组检修机会,组织对机组过水流道,包括尾水管、蜗壳、钢里衬、闸门门槽、引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明渠、暗涵等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主管单位、部门研究处理。第十条 特别检查:当水库遭遇到暴雨、大洪水、地震、水库放空等情况,水电站(厂)应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厂房漏水、厂房排水、厂房大坝裂缝、水工建筑物运行等情况。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主

5、管单位、分公司应组织对大坝安全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水电站或区域管理公司水工建筑物日常检查情况及水工建筑物运行管理情况、水工建筑物补强加固情况及运行管理存在问题等,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第三章 大坝安全日常观测第十二条 各水电站的大坝、水工建筑物的监测项目和观测标准应执行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或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标准,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观测方法等做好大坝日常观测工作;当大坝发生地震、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情况,可适当增加观测次数;如实现了自动化监测,应进行连续监测(每天不应少于2个测次)。第十三条 各水电站大坝、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依

6、据水电站设计时的确定的水工建筑物等级标准,小型水电站水工建筑物的等级一般为3、4级,4级水工建筑物的监测项目可参照3级建筑物的观测标准;已运行五年及以上的水电站,主管单位应组织做好大坝观测系统鉴定,对大坝观测系统进行优化调整。第十四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以及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观测周期调整及观测项目的取消,由专业公司在大坝观测系统鉴定的基础上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分、子公司审批,经大坝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第十五条 大坝主管单位应加强水电站大坝、水工建筑物安全观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大坝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水工建筑物运行规程等,水电站(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业管理关规程、标准。第十六条

7、要做好日常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及简要分析,重点对是查证原始观测数据的正确性,计算观测物理量,做好观测数据记录和填制统计表格,点绘观测物理量过程线或变化的相关图表,整理月度、年度观测资料结果或成果,并分别在次月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上报主管单位、分公司。值有突变、异常变化或超出设计范围时,考虑是否必要复核或复测,并及时将观测结果上报分、子公司,以便进行深入分析,查明原因。第十八条 要做好日常(月、年度)大坝观测资料的分析,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长期观测资料分析,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等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一般情况

8、下每五至十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前要进行大坝观测系统评价鉴定。第十九条 大坝观测资料要按年度进行整编,资料整编应参照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5209-2005)、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执行,主管单位负责对整编资料审核;同时要做好观测整编资料的归档。第四章 大坝观测仪器管理第二十条 水电站应结合大坝日常巡视检查做好大坝监测仪器日常检查,检查各监测仪器的完好性、可靠性,并定期作好观测仪器的维护,观测仪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小型水电站水工建筑物日常检查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应

9、定期做好大坝日常测量仪器(包括全站仪、水准仪、水工比例电桥及其配套的辅助仪器)的维护、保养。每月定期维护、清洁保养一次,每年进行一次仪器的检定或率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应建立及完善大坝观测系统、仪器的台账、档案,用于大坝观测的仪器要有专人(兼职)保管,仪器存放的仓库要干燥、通风。第二十三条 大坝观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时,应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第五章 大坝定检及安全注册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由大坝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大坝主管单位应按规定向大坝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大坝定期检查。大坝定期检查一

10、般情况下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最长不能超过7年,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定期检查工作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进行,对大坝安全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水工建筑物评级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按照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规定开展,评定水工建筑物级别,根据评定级别的结果,做好水工建筑物维修计划。第二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各电站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的规定做好大坝安全注册工作。第二十七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完成大坝安全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区域管理公司或主管理单位应当向大坝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大坝安全注册。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的水电站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在大

11、坝安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的前三个月,需重新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换证注册,根据水电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等情况,编制和提交大坝安全注册复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分公司复核后报送大坝安全监督机构核定。第二十九条 经大坝鉴定部门鉴定大坝为病坝、险坝的,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电站或水工建筑物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等。第六章 大坝的维护、加固和改造第三十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护,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物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应列入年度修理或技改计划,由分、子公司审批后安排实施。第三十一条 对于大坝定期检查、大坝安

12、全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确认为必须进行消缺、加固或更新改造时,应及时列入年度修理或技改计划,重大修理或技改项目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第三十二条 当水电站建筑物等在短期内发生破坏性事故时,水电站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的除险加固措施,同时要专题上报。第七章 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水电站须编制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当地政府部门备案。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应包括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垮坝的可能性及模式,下泄最大流量、失事的前期征兆、处理措施、对下游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的设立等。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并根据险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第三十五条 对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水电站大坝,应当申请主管单位组织对大坝进行检查、评价,确认险情已排除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小水电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确保到位做实。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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