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重物起吊、拖运管理规定为确保井下重物起吊、拖运的安全,进一步规范现场管 理,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起吊、拖运设施的有关要求1、重物起吊的生根方式按照起吊地点、所吊重物的重量 不同,可分别选用专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棚(梁)起吊、 专用起吊锚杆起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专用 起吊棚(梁)起吊2、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第 四百一十四的相关规定,起吊用的绳索(钢丝绳套)及其连 接构件的强度(主要指垂直起吊时的抗拉强度)不小于起吊 重物重量的2倍,即安全系数不低于 63、采用专用锚杆起吊方式起吊、拖运重物,按照如下规 定执行:3.1单根锚杆所承担的重量不得超过2t,使用规格不低 于^22x2200以上的高强锚杆,并采用全长锚固方式(锚固 长度>90%钻孔长度,锚固剂不少于3根),起吊用的吊环 拧入锚杆尾部丝扣、工作螺帽和 备帽上紧后,锚杆露出锚杆 丝的长度不小于3mm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小于120kN3.2拖运5t以下(含5t)设备、重物时,可选用适当的 顶锚或帮锚作为生根锚杆拖运5t以上重物,或起吊重物时 必须使用专用生根锚杆 起吊形状不规则的物体或大型设备 时,应采取多点起吊方法。
3.3起吊1・5t以下(含1・5t)的重物时,吊点可选用单 根生根锚杆,起吊1・5t以上的重物时,应采取多点起吊方法起吊1.5t〜4t(含4t)的重物时,起吊锚杆每2根一组;起 吊4t〜10t (不含10t)重物时,起吊锚杆每4根一组3.4起吊10t (含10t)以上的较大件重物时,应结合起 吊重物的形状及起吊现场的实际情况,另行明确起吊设施的 具体设置标准及注意事项(如选用锚索起吊方式)3.5 拖运重物或吊挂风水管路可选用合格的帮锚作为吊 点,且确保锚杆上紧2 个全扣螺母3.6 吊装地点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护可靠,无掉顶、片帮 危险的位置严禁在巷道顶板破碎、有裂隙或失修地点采用 锚杆起吊;所有砌碹巷道严禁用锚杆起吊设备或重物;尽量 避免在巷道交叉的底部巷道的顶板施工起吊锚杆 必须在顶 板较破碎地点起吊重物的,不得使用顶锚或打起吊锚杆作为 起吊点,应架设能承载起重物的起吊棚,起吊棚架设必须牢 固、安全可靠3.7为便于设备检修、更换,可以在胶带刮板输送机机头、 转载机机头、移动变电站等设备位置处,在巷道顶板施工起 吊锚杆设计中必须尽量做到垂直起吊,以避免因起吊生根 点不合理造成起吊过程中重物出现剧烈摆动而产生额外的动 力载荷和冲击。
4、 严禁利用正常的支护方式或各类管路、电缆钩、托管 梁等作为起吊生根点锚网支护巷道,严禁使用作为支护的 锚杆、钢带、锚索、菱形网作为起吊生根点5、 起吊、拖运重物用的钢丝绳套用编结法结成绳套时, 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丝钢绳直径的 15 倍,用卡子连结成 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4道6、吊具与锚杆之间必须采用新 40T 链条或专用机具连 接,链环内必须加装专用防脱卡具,确保链条在链环内不能 移动参见附图 1、附图 2二、重物起吊、拖运有关要求1井下起吊、拖运物体重量超过2t时,必须结合起吊、拖运地点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 内容包括:1.1起吊、拖运物体的种类、数量及起吊目的1.2 起吊锚杆、手拉葫芦、钢丝绳或链条(新品)的选择 及安全校验情况1.3 施工组织、安全注意事项及重物平移方法、安全要求 及保证措施2、 起吊重物质量超过 0.5t 或托运重物质量超过 1t 时, 严禁使用修复的手拉葫芦作为起吊工具3、 起吊、拖运重物时,必须核准重物的质量,起吊设备 重物的重量必须符合手拉葫芦的铭牌规定, 所选用的手拉葫 芦、起吊点的起吊能力,要大于被起吊设备的质量 严禁用 手拉葫芦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量。
4、 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 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做到小链、棘 爪、护罩等齐全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后,方可使用 严禁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严禁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 葫芦5、 起吊时要找准重物重心,被起吊设备应捆绑牢固稳妥, 必须垂直起吊,不准在重物摇摆状态下起吊;进行斜拉时,应严格遵守措施规定起吊时,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作业,一人检查、指挥, 一人操作,严禁一人起吊重物下严禁有人,操作人员必须 站在非重物一侧,防止重物突然掉下砸伤人员负责指挥检 查的人员,必须站在能够观察全面的安全地点密切注视吊装 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提醒、指挥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险 情,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再进行吊装开始起吊时,要先慢慢拉紧葫芦,将设备重物起吊到 100 -200mm 的高度,观察各处的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继续 缓慢起高6、操作时,手拉倒链用力要均匀,应尽量避免冲击,松 链时,要小心操作,严禁倒链自锁失灵,而造成设备、重物 突然下沉7、井下利用绞车辅助进行起吊、拖运重物时,应对绞车 的负荷量、钢丝绳的承载能力进行校核,并对绞车基础或稳 固情况及滑轮固定、信号、操控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钢丝 绳头必须采用标准的插接形式,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作业期 间,拖运区间内严禁站人,拖运物件的后方要有专人跟踪, 以防发生卡刮现象8、起吊设备、重物必须一次连续完成作业,不能中途停 止非特殊情况严禁长时间将起吊物悬吊在起吊件上,以免 起吊件及连接件因长时间受力而出现意外或者危及不熟悉情 况的其他人员安全9、起吊和拖运时,吊索捆缚和受力点严禁系在设备大件 上的吊装部位,吊索转弯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垫以软质垫件(麻袋片、橡胶皮等),以防起吊过程中棱角或利口边缘对 起吊连接件因剪切作用而产生损伤;严禁把设备的外凸处如 手柄、杆件当作吊装挂点用;起吊前必须对设备外露不耐磕 碰的部件、管口等进行严密的包裹封口保护,避免起吊过程 中因受伤影响使用10、严禁同时起吊或拖运2件以上(含2 件)的自由物 体11、起吊工作结束后,起吊点上的备帽、链条或钢丝绳 等起吊设施应及时拆除选用顶锚或帮锚作为拖运点的,工 作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完好状态三、起吊点的日常管理1、各起吊点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起吊点及起吊设施管理 台帐,其中包括:锚杆安装时间、地点、负责人、基本参数 使用次数及时间等,无档案记录的起吊点严禁使用2、井下起吊点的管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各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起吊点的日常管理。
每次起吊前, 必须全面检查合格、安全可靠3、起吊点及起吊设施的管理情况,将纳入矿对区队“双 基”检查、考核4、井下在用吊点必须挂牌管理,明确管理人、上次使用 时间及允许起吊的最大物件重量,没有挂牌管理的起吊点严 禁使用5、吊点使用单位将不使用的吊点移交给其他单位或拆除 时,吊点管理档案一并移交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