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立法模式的类型化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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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税立法形式的类型化及其启示摘要:物业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名称有所不同,但征税客体都是土地和房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此税种或同类性质的税种。中国现行的税制是采土地税与房屋税别离立法的形式。中国将来物业税立法的理想形式应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形式中的混合别离制。 关键词:物业税;立法形式;理想形式 物业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名称有所不同,但征税客体都是土地和房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此税种或同类性质的税种。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开展情况的不同以及配合税种之间的差异,各国物业税的立法形式有很大的差异【1】,归结起来有两种,即一般财产税立法形式和个别财产税立法形式。 一、一

2、般财产税立法形式及评析 一般财产税又称综合财产税,是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一种税制。采取一般财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瑞典和德国。不同国家的一般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不一,但大致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营业性动产;汽车、摩托车、船舶等家用动产;资源开采权、营业性专利权、股权、公司债券、有价证券等无形动产。20世纪以来,无形资产的征收一般划归为营业税或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财产税立法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围绕着动产和不动产展开的,不仅仅限于房屋和土地这些不动产范围。由此,该税制的立法理念和征管方式就会和纯粹的不动产税制有很大的不同。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一般财产

3、税立法形式较为公平。因为该制度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综合起来进展评估,然后按不同的税率予以课征。LocaLHOst不同的纳税人会因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从技术层面分析,采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制度比拟先进,尤其是配套制度的建立较为完备。因为一般财产税制要求征税机关有及时监控财产流向的权利。 二、个别财产税立法形式及其评析 1.房屋税附属于土地税的立法形式。这种形式盛行于租税历史的早期。如中国周代征收的廛布就是房屋税的起源。廛布是当时课征的土地税的一局部,对三种房屋征收。早期的房屋与土地的关系非常亲密,房屋税与土地税一并征收未加分开,原因在于当时的消费力程

4、度比拟低下,土地所有者承当土地税就已经不堪重负了,况且房屋交易量小,房屋税的财政意义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种立法形式虽然已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直至今日仍有国家使用。如泰国的土地税就包括对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土地征收的房地产税,以及对所有土地征收的地方开展税。 2.房屋税与土地税别离的立法形式。自17世纪开场,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社会人口的增加,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于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让或批租,让有才能的开发商进展房屋开发以满足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房地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高附加值产业,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不可同日而语。基于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考虑,房屋税就有了与土地税相别离的现实根底。这

5、种立法形式构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点就是:不能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否那么就会招致纳税人的不满。 3.房屋税与土地税混合别离的立法形式。这种形式就是把房屋、土地与其他不动产合并课征不动产税,又称物业税【2】。在各国和地区的税收征收体系中,有以不动产为单一的课税对象,采用一致税率的类型,这是纯粹的混合制,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物业税;也有对不动产的不同类别分别规定征收方法和税率的不动产税类型,这又称混合别离制,如新加坡、巴西等国的不动产税。混合别离税制详细制度构建的要义是:不同财产门类如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都归于一个统一的税名之下,但税法构成要素可按不同的财产类别分别予以规定。房屋和土地混合别离立法

6、形式的优势在于:税种统一,便于征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便于测算,较好地防止了重复征税。 三、中国物业税立法的形式选择 一这种选择是对中国税收价值目的嬗变的回应 税法开展到今天,它的价值目的已趋于多元化。税法既要保证征税主体对于财政资金的需求,也要满足纳税主体对于完备的公共产品的需要;税收既有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也具有宏观调控、调整纳税人收入的职能;税法在赋予税收机关征税权的同时,也要注重纳税人诸项权利的保障。成功的税收立法应协调好税收的多元价值目的。在众多的价值目的中,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政府干预经济的传统的国家而言,如何协调好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与税收中性原那么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物业税法律制

7、度构建的基点,也是近年来税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所谓税收中性原那么,是要求把税收对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首先,国家在征税时,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税负担外,应尽可能少地使纳税人再承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经济损失;其次,理想的税收不应对资源的配置起任何作用,让市场规那么充分地发挥根底性作用;最后,在处理国家间的税收关系时,不应因税收而影响或阻碍商品、资金和人员的国际流动。税收中性原那么近几年盛行于世界上大多数兴旺国家和一局部开展中国家。 在中国这样一个由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培植完备的市场竞争环境应是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税收立法应坚持中性税收原那么优先,兼顾税收宏观调

8、控职能,物业税概莫能外。中国现行法是采土地税与房屋税别离的形式,重复征税、税法之间互相抵触以及过于注重宏观调控而导致市场规那么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使用土地就会涉及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涉及房产或土地交易,就要交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再如,中国曾经为了配合阶段性的经济政策而开征过不少税种。从实证分析上看,过于偏向税收干预职能的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施行效果的不效率导致该税种或废止或名存实亡即为佐证。 选混合别离税制的最大优点在于:一是税名统一,这是中国税法统一的形式要件;二是房地产市场统一适用物业税,取消一些干预性较强的税种,让市场规 【1】【2】那

9、么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根底性作用,可减少国家干预带来的资源损耗;三是由于税种的整合,纳税人的税负容易测算,可以防止重复征税,便于纳税人遵守;四是税费关系明晰。中国长期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税费关系模糊的弊端,物业税的开征特别是土地税、房屋税合并立法,税费关系较以往更加明晰明了。 二这种选择是中国税法公平原那么新的内涵在财产税中的详细表达 税收的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纵向公平是本质意义上的公平。这两种公平的含义是放在代内的框架内来考察的,而代际公平在财产税的开征与改革中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代际公平在物业税立法和征管中的含义应有两个:一是进步土地的使用效率;二是

10、控制土地资源的滥用。因此,围绕土地的制度设计都应以进步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坚持代际公平为终极目的。物业税采一般财产的混合别离制,在表达代际公平的原那么上有如下功用:第一,房屋和土地在现实中亲密相关,房产或土地税税负对于双方都会有影响。采混合别离制既可以防止分别立法所带来的模糊,使决策层准确把握住两者的税负走向,从而制定出最有利于进步房地产市场运行效率的政策,又能保持土地税和房产税各自的独立品格,各自发挥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第二,混合别离制类型的物业税一般是对财产保有阶段征税。在此情形下,开发商囤积土地的本钱和风险增加,房产炒家以贱买贵卖为赢利形式的投机炒作的本钱和风险增加。这便于政府控制土地资

11、源的滥用。第三,混合别离制类型的物业税的计税根据是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市场价值不仅可以反映土地和房屋的供求关系,更重要的是财产周围根本设施的完备程度和私人对不动产的改进程度对该不动产市场价值有很大的影响。不动产因周围根本设施完备程度的不同和私人对其改进的程度不同,在税基上要相差好几倍。 三这种选择是对中国不动产税收征管效率的进步 长期以来,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备受诟病。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的原因很多,但最为突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法不统一。中国现行的税法和法规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制定和修订的,当时的立法背景是要改变税收征管中无法可依的状况。由于优先考虑建构税法体系,立法技术、立法价值

12、定位和税法之间的协调就退居其次。因此,重复征税以及税法之间的互相抵触屡见不鲜,房屋和土地税收体系也不例外。二是对同一征税客体,税收执法机关呈现不恰当的多元化。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言,涉及征收或代扣代缴的行政机关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征出多头必然带来征管的低效率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纳税人的积极性受挫。三是税务机关征管程度的低下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近年来,中国税制改革一直以简化税制、便利征收、降低本钱为指导思想,特别是在税收详细制度的构建中,进步征管效率成为了重要的考量标准。就物业税制度的塑造而言,采混合别离制的立法形式可以对不动产征管领域中的征管效率产生积极影响

13、。理由如下:第一,采个别财产税制而弃一般财产税制,是对中国税务机关征管程度和公民纳税意识的恰当定位。一般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合并按一种税率征税,这种税制虽然公平,但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程度和公民的纳税意识要求很高。假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监测到纳税人财产的变动情况,纳税人本人又怠于申报,这种税制的设计将会导致大量偷、漏税的情形发生,从而降低纳税人对法律的行为依赖。因此,从中国的国情考量,采个别财产税制是明智而务实的选择。第二,从理论上讲,房屋和土地是两种性质相似的不动产,且房屋必须建筑在土地之上,将两者合并课税是可行的,有利于简化税制,便于征收,节省征收费用等。第三,混合别离制不仅是把土地税和房产税合并,更重要的是征管机关的统一,税务机关将成为唯一的征管机关。征管机关的统一可消除因“征出多头所带来的征管效率低下的弊端。 参考文献: 【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4. 【2】郭庆旺.当代西方税收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20-4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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