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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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案例评析俞北瑜 1741602一、案件介绍1.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 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 的必备条件之一。2.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 称武昌分校)2003 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3.2007年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 学位的申请。200

2、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书面答复,因何小强没有通过全 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二、法院意见1. 2008年1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08)洪行 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 士学位的诉讼请求。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终字第 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例评析(一)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 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授予即是指享有学位授予权限的主体对符合 授

3、予资格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行为。对于学位申请者而言,学 会是一种管理,授予这一事实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它有支配另一方的强制力量, 对学位的审查重视程序性,所以学位授予权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同时,学 位授予是为了国家的教育事业,它是一种行政公务,因此,学位授予权又是一种 行政权。其次进一步来讲,学位授予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对于某种能力 或法律上特定地位、身份存在与否的认定,只在于宣示某种法律状态,可以依职 权进行。学位授予行为不仅导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且引起了行政法律效果。由于 学位一经确定,就具有证明力、公定力和确定力,是学生具有某种学术能力和地 位、身份的认定,因而

4、属于行政确认性质。(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被告华中科技 大学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 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 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本案中,第三人武昌分校是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校,该院校与 华中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武昌分校对该校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 毕业生,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由华中科技大学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5、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昌分校之间合 作办学协议,华中科技大学具有对武昌分校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和决 定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武昌分校的本科毕业生何小强以华中科技大学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华中科技大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何小强对华 中科技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 定是否违法而导致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6、规定:“学位授予 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该办法赋 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基本 原则的基础上,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华中科 技大学在此授权范围内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属于学 术自治的范畴。高等学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自行对其所培养的本科生教育质 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是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的细化,并没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因此,何小强因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不符合华中科技大学学

7、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武昌分校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 请授予学士学位,故华中科技大学并不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对何小强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四)对学校授予学位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各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 各自学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 的具体体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前提下,确定较高的学士学位 授予学术标准或适当放宽学士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均应由各高等学校根据各自的 办学理念、教学实际情况和对学术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决定。对学士学位授予的 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学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 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作为法定权力的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具有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双重属性。一方 面,高等学校是以行政权力组织学校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又要 尊重学术,维护学术自由。把握对学校授予学位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 原则,可以较好地在高校自主治校的合理性与司法审查为代表的合法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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