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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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 1 -前 言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目 录1 总则52 开

2、发区选址63 总体规划74 控制性详细规划155 修建性详细规划266 专业规划297 附则30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31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331 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

3、规划和专业规划。1.3开发区分类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2 开发区选址2.1开发区的整体性研究2.1.1市、县人民政府开发

4、区主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产业和空间分布,进行整体性规划或研究,明确开发区类型,协调城市、镇和开发区之间的关系。2.1.2新设立的开发区应在整体性规划或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选址,其定位和规模应符合城镇性质和用地构成,其产业选择应符合城镇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2.1.3中心城区内相邻开发区,宜通过整合,减少数量;对于严重影响城镇发展的开发区,宜鼓励其撤销或位移。2.2开发区选址原则开发区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1)开发区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得在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进行选址。(2)开发区选址应符合主导产业对于用地、环境等

5、方面的要求。(3)开发区应优先选择在工程地质、防洪排涝、对外交通等条件较好,以及占用农田较少的地区。(4)开发区应优先考虑布置在城市、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开发区选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资源开采区和地质灾害敏感区,避免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的基础设施廊道。(6)开发区选址应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易与周边城镇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共建、共享。(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依托具有较好的科技、教育和文化基础的城市,选择对外客运交通联系便捷、环境洁净的区域。3 总体规划3.1规划范围根

6、据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开发区时明确的规模,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区四至范围,作为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3.2规划期限开发区总体规划期限应与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3.3规划要求3.3.1一般要求开发区总体规划应积极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依据所在地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并与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或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开发区用地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对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进行总体安排,可对周边关联区域进行研究。3.3.2 特殊要求(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与所在城市或镇全面对接,确保城市能为开发

7、区的运行提供较完善的配套服务。合理安排产业组团,减少污染和安全隐患,尽量减少开发区产业活动对周边非产业活动的干扰。(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总体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区定位,完善园区综合功能,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的比例,加强与城市间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通过园区建设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提升。(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总体规划应注重规划选址研究,考虑其独立发展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其中,独立工矿型应注重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减少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城市新区型应侧重产业发展,实现宜业宜居,加强区域交通联系,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服务自身同时服务周边地区。3.4规划内容开发区总

8、体规划一般应包括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空间组织、用地布局、空间管制、道路交通、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开发时序、管理单元等规划内容。有需要的开发区,可增加绿地系统、景观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和工程管线综合等规划内容。3.5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3.5.1开发区功能定位应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适当承担城市其他功能。3.5.2开发区应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选择产业基础条件优、行业发展前景好和就业带动力强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3.6规划建设用地构成按照分类指导、节约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1 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性质分类主要用地构成比例

9、(%)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居住、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产业主导型开发区 50.0-60.0 10.0-20.010.0-15.08.0-15.0综合功能型开发区 40.0-50.0 20.0-30.010.0-15.08.0-15.0 独立新区型开发区独立工矿型50.0-60.010.0-20.010.0-15.08.0-15.0城市新区型35.0-45.0 25.0-35.010.0-15.08.0-15.0 注:经过开发区的城市干道可另行计算。3.7工业用地布局原则3.7.1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一类工业用地可以单独集中布置,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

10、独立。(2)一类工业项目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3.7.2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2)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应在居住用地上风向布置。(3)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3.7.3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1)三类工业用地应在城市下风向、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独立选址,集中布局,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2)有污染物

11、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居住用地上风向布置。(3)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3.8空间管制开发区空间管制规划应划定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明确“四线”管控要求。3.9道路交通3.9.1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表2 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开发区规模(km2)开发区主干路开发区次干路支路红线宽度(m)机动车道数量红线宽度(m)机动车道数量红线宽度(m)机动车道数量20404或6304

12、18220364或6242或4152注:1、本表中的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均作为上限进行控制;2、疏港道路最小宽度为30米,上限参照相应规模开发区主干路标准。3.9.2开发区道路根据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宽度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_37-2012)中的最小宽度执行;需要设置绿道的,按照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执行。3.10设施配套3.10.1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生活性服务设施和生产性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设施包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体育运动、医疗卫生、养老和社会福利等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包括配套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

13、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的设施。公用设施包括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设施。3.10.2开发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充分考虑与城市的共建和共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的社会化、集中化,鼓励建设工业服务中心。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尽量集中设置。3.10.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以规划服务人口的规模为依据,考虑人口结构特点进行差异化配置。公用设施配置应结合主导产业要求确定。3.10.4鼓励开发区内部通过公用设施系统优化整合,促进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充分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

14、生能源。 3.10.5开发区应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工业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不得任其自行排放。鼓励开发区提高中水回用率。3.10.6开发区变电所选址宜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宜按照每4-8平方公里设置110KV变电所一座,每20-30平方公里设置220KV变电所一座。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不宜在主干道和景观道路两侧设置高压输电线路,具体高压进出线通道控制宽度见表3所示。表3 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线通道宽度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

15、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3.10.7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等公用设施规划应按专业规范要求,科学预测,合理配置。3.10.8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各专业规划相协调,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管廊。3.10.9为使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宜划出0.5%左右的用地作为设施配套预留用地,单个预留地块规模2公顷左右。3.11环境保护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应确定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目标和控制要求,提出产业准入标准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确定环保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3.12综合防灾开发区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洪排涝工程、抗震工程、地质灾害防治、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等方面,应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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