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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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体规201814号各市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扎实推 进广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不断完善基层公共体育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 安全的体育锻炼设施,结合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广西全民健身工 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 年 12 月 28 日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等工作,推进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 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全民健身工程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使用本办 法。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财政以及其他来源投入的资金,建设为公共服 务、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市、县(市、区)筹资建设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地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 行政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公园、广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为受赠单位,拥 有受赠资金或

3、受赠资金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购置的体育设施等的产权,负责全民 健身工程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 理。各市、县(市、区)体育等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辖 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做好与建设、规划、 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群众自 愿、量力而行,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社 会力量参与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

4、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 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建设资金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中央、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拨款和政 府性基金、社会资金。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各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等 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他资金共同投入。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受赠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和本地有关规定拟 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 督。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和监察部门应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第九条 全民健

5、身工程应建设在城乡住宅区、公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 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第十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向当地体育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申报,由市体育局提出项目名单,自治区体育局审核 批复项目名单,并在自治区体育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全民健身工程实施方 案。申报的具体事宜,按照年度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安装场地条件,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确保不违法 占用耕地、宅基地;(二)按照规定需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三)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申请组织有履行全 民健身设施管理的组

6、织和人员;(四)建设地符合“三集中的原则,即人群居住相对集中、建设规划集中、经 常性活动集中;群众体育基础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较普及;建设的全民健身工程 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五)工程建设应与城镇、小区、公园、新农村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 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和器材配建规模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规定,以年度文件要求为准。第十三条 申请全民健身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下列资 料,具体以年度文件要求为准:(一)申请材料应当注明申请的组织、建设地点、场地面积、服务人群数量和 能够履行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责任等方面内容;(二)设施建设场地的设计规划相关材料;(三)

7、设施建设按照规定需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机关根据全民健身设施的安排计划和申请条件审 核、审批。已批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内容、受赠单位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 施。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9272- 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 并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及时清除超过 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第十六条受赠单位必须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全民健身工程标志牌,根据年度文件要求,落款自治区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建成

8、时间。按照体育彩票公 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制作相关标牌。第十七条 经批准取得全民健身设施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受赠单位,受 赠单位应当履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受赠单位要与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签订全民 健身设施项目管理使用责任书。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健身志愿者,指导 群众科学健身。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建设。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 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分 配方案审核、配合体育局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当地全民健身场

9、地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并落实建设用地。 市、县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 验收、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章 设施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 途的,必须征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 还。第二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 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体育场馆低 收费开放原则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低收费供群众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 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以完善城乡“15分钟健身圈建设。第二十三条 市、县

10、(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其相 关职能部门对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给予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第二十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成后,受赠单位应当对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和 设施登记造册,由捐赠执行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受赠单位资产 管理范围,妥善保管。受赠单位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 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全 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二十六条 受赠单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员队伍,对场地、器材进 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全民健身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受赠单位应及 时联系供应单位进行维修。器材存在

11、质量问题的,供应单位应当及时更换。场地明显位置须设置使用说明和使用者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 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牌。第二十七条 受赠单位要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 者和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对器材使用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中,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及时 向自治区体育局反馈有关进展情况。第二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成后,受赠单位应收集整理文字和影像资 料,详细登记造册,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市体育

12、行政部 门负责验收,并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工程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项目验收表和 项目完成影像等;自治区体育局进行抽检。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和表扬。第三十一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 定,或出现安全事故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减少或取 消对其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并给予通报批评。在建设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的,由受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 的,将汇报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第三十二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受赠 单位,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 对于损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受赠单位应酌情 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责其赔偿 损失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桂体群字2015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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