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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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于省清 算中心资金营运业务的管理,资金营运业务包括债券业务、同业存款业务及监管部 门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省联社法人代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权人包括一级受权人、二级受权人、三级受权人,其中 一级受权人是指省联社主任,二级受权人是省联社分管主任,三级受权人是指省清 算中心总经理。第五条 资金营

2、运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二)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调整 授权。第六条 受权人办理授权范围以内的业务,除授权人另有特别规定者以外,无 须逐笔向授权人报批。经授权人批准,受权人可于授权范围内进行转授权,并就转受权人的行为对授 权人负责。转授权具有相当于直接授权的效力,但不得超出直接授权的权限范围。第七条 省联社授权办理资金营运业务的范围包括:(一)办理资金营运业务的品种;(二)办理资金营运业务的金额;(三)其他规定。第八条 审批程序和业务授权额度如下:(一)审批程序1.业务申请:业务经办人提出业务需求,并填制

3、资金营运业务审批单(一式三 份,见附件);2.业务审核:业务主管根据资金营运业务状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审核,并在业务 审批单上签署意见;3.业务审批:按分类审批额度权限办理审批;4.业务办理:资金营运业务经办人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办理。(二)审批额度1.债券业务(1)单笔金额在2亿元以内(含2亿元)的业务由省清算中心总经理负责审批;(2)单笔金额在2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业务由省联社分管主任负责审 批;(3)单笔金额在510亿元以内(含10亿元)的业务由省联社主任负责审批;(4)单笔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业务由省联社理事长负责审批。2.同业存款业务:由省清算中心总经理负责审批。3.其他业务(1)单

4、笔金额在3亿元以内(含3亿元)的业务由省清算中心总经理负责审 批;(2)单笔金额在38亿元以内(含8亿元)的业务由省联社分管主任负责审 批;(3)单笔金额在815亿元以内(含15亿元)的业务由省联社主任负责审批;(4)单笔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业务由省联社理事长负责审批。第九条 授权人可以就不同种类的资金营运业务设定不同的权限。第十条 受权人必须在授权人规定的各项权限内办理资金营运业务,超过受权人权限的资金营运业务由授权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第十一条 省联社有权根据资金营运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受权实 施情况等及时调整或终止授权。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或转授权人可临时调减直至撤

5、销资金 营运业务授权:(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经营风险;(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四)内部机构或管理制度发生较大调整;(五)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二)受权内容被撤销;(三)授权期限已满且未展期或重新确认。第十四条 省清算中心负责资金营运业务授权和转授权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省联社有关部门有权随时对资金营运业务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第十六条 受权人应每年将资金营运业务受权或转授权的实施情况上报省联 社,其间发生的严重超越权事件应随时上报。故意隐瞒超越权

6、行为的,省联社将从 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债券业务 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发192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资金营运业务审批单附件:资金营运业务审批单日期: 年月 日金额单位:元业务类别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大写: 小写:¥ 交易事项说明:业务主管审核意见: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省清算中心总经理审批意见: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省联社分管主任审批意见: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省联社主任审批意见: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省联社理事长审批意见:签名: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字):本单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资金调拨附件,第二联作为登记辅助台帐附件, 第三联经办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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