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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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2011年7月份在OA“学习园地”我以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想和大家交流下对担保公司的看法,已经一年过去了,感觉自己的思想还是没有多少进步,再和大家讨论一下,希望大家能给予指正。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导致很多企业跑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速上升。在民间借贷危机还未平息之际,2012年2季度温州企业互保又发生危机。这些由银行和民间借贷形成的银行-企业-民间融资的资本操作模式,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未完全暴露相关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截至6月末,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81.4亿元,比年初增加94.47亿元;不良贷款率2.69%,比年初上升1.33

2、个百分点。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翻了一倍多”(温州银监分局公布数据)。2011年末由于某行对担保公司贷款基本上只收不贷和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倒闭,造成了广东的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与其关系密切,有关联关系的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现相同问题。三家担保公司在保金额达85亿元,大多数商业银行涉及其中。 2012年春节前后广东、湖北、江苏、河南等地的担保公司倒闭潮仍在继续。中国证券报2011年5月份一篇文章指出:在芜湖市区,几乎每幢写字楼里都有“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办公室。在芜湖市顶级写字楼之一的侨鸿国际商城里,几乎每层都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

3、最多的一层有三家。这些名为“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的公司,实际上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高息揽储,高利放贷。目前还未听说安徽有大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情况,但是风险是滞后和隐藏的,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企业跑路,小额借贷公司的关门和一些民间个人的跑路不能不给我们敲响警钟。一、担保公司的风险我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理解分为两部分:一是内在风险,也就是担保公司自己的经营管理风险。例如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决策,涉及哪些业务,内部控制等。经营风险不会让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它的发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会有征兆和表现。二是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为担保公司客户的违约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还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比如大部

4、分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一旦企业的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也会给担保公司带来严重损失。担保公司内外风险的控制体系建设决定了担保公司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就目前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我难以高估。首先,谋求暴利,没有长远规划。商业性担保公司性质是企业,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中国有些企业过于急功近利,寻求短期利润,忽视长远品牌建设,特别是以钱生钱为主要盈利手段的担保公司,变身“影子银行”,更是寿命短。同样以我在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中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段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

5、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其次,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缺乏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管理人才和高素质的团队。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在商业性担保公司中,一些管理人员来源于金融机构,但也并非是金融机构中的优秀人才,担保公司看中的是其可以通过监管审查的资格。而担保公司中的客户经理人员基本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加上担保公司以绩效管理提取效益工资,但工作职位没有银行的

6、稳定,经营团队就难以有长久的职业规划和对本企业的使命感、认同感。再次,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实际经营中,一些小的担保公司基本上是股东说的算,以主要股东对被担保人的了解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而较大一点的担保公司,通过业务员的报告,层层审查,其中的风险状况提示和后续的跟踪效果到最后也是难以估算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经过了银行自身和政府、监管部门大量投入、多年合力的建设才达到目前一般般的风控水平,仍存在较多的风险漏洞,就更谈不上成立两三年的担保公司有多健全的风控体系了,据和某担保公司负责人谈话了解,该担保公司就没有担保调查报告,没有担保评审会的专门会议,同不同意担保有董事长说了算,书

7、面材料也就一张当保函、担保合同,更本没有书面会议讨论记录,保后跟踪调查材料。对于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从事高利贷业务、高息吸收存款、投资房地产、股票等高利润行业等情况更不需详说了。理财杂志 2011年第4期作者魏东发表的担保公司“潜规则” ,以形象说法列举了担保公司的几种潜规。1、驴屎蛋子外面光。一些担保公司的办公场所特别气派,富丽堂皇,但实际上却是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降低了担保能力和赔偿能力。2、挂羊头卖狗肉。表面宣传为小企业融资服务,其实变相吸收存款,从事高利贷业务。3、融资收费项目如牛毛。管理费、担保费、资信费、抵押登记费,更不用说由借贷资金中直接扣除的担保金了。二、银行对担保公司的风险

8、防范2011年11月,工行就已经开始压缩与担保公司的业务,而银监会也相继发出了多份银担合作风险提示。大家都知道与担保公司合作存在风险,但为什么还要选择与其合作。银行的任何信贷业务都是存在风险的,只是风险程度不同,风控水平不同,就有了资产质量的高低。银行应该如何防范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已经有很多的专业人士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措施,对此,我结合自己的理解说说自己的看法。1、银行风险的来源。银行要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说白了就是转移风险,建立防火墙,找个风险缓冲器。但是担保公司也是存在信用风险的。担保公司的对银行的风险主要为两点:一是偿债能力。偿债能力主要依靠担保公司的整体实力,影响偿债能力的因素比如

9、风险抵补金的提取,注册资金的多寡,反担保的落实。但是为了能与银行合作,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的情况,保证金也是从贷款金额中抽取的,这就变相的提高了担保公司的偿债能力,扩大了其可保额度。真正的偿还能力也许只能到出现代偿时才能变现出来。二是偿还意愿。担保公司的股东也想自己的公司越办越好,健康发展,逐渐壮大。但是在目前我国信用价值不抵货币价值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一旦出现较大金额代偿时,如果其追偿来源无法确保,损失大于收益时,担保公司就会自己倒闭。当然在倒闭前,担保公司会通过关联交易、资金转移等手段,转移资产,而且现在有些律师、会计会协助此类操作。操作及时担保公司的股东损失并不会太大,剩

10、下的空壳只会让银行无奈。三是信息传导不灵通。银担合作后,银行很难及时发现担保公司出现的风险。首先,对于担保公司资本金的真假难以发现,银行不能像国家审计一样对担保公司进行详细的审查,其提供的报表真实性也难以分辨;其次,担保公司从事一些高利业务时,操作手法隐蔽,有以现金收付方式操作,资金不通过基本账户流动,不建立正规台账等,银行业难以发现;再次,对于担保公司合作后的跟踪调查,担保公司极力的隐藏相关不良信息,银行难以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再次,担保公司与多家银行合作时,银行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出现代偿情况时,银行间不能及时相互通知。2、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设。首先银行的决策层要认识到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的存

11、在,担保公司不是万能的反弹衣,有时银行也会躺着中枪。其次董事会要有明确的风险战略决策,对于与担保公司合作要设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容忍度。再次,经营层要有风险管理的能力、敏锐的风险洞察力且能够不折不扣的执行风险战略决策,能够及时发现不良信息且采取相应的措施。3、能不通过担保公司的就不通过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主要为风险转嫁、扩展业务渠道、满足优质客户信贷需求和保证金存款。但是如果客户能够提供足额的抵质押物,还是建议直接办理抵质押贷款,不能贪图小利。银行需要防范某些内部人员与担保公司存在共同利益或为获得一些利益,发放银担合作贷款。4、严格三查制度,明确责任认定。通过实地调查,与担保公司业务人员交

12、谈,总结认为,不要指望担保公司能够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贷款调查和贷后跟踪,一是担保公司没有信贷专业性的人才难以调查出实质性的情况和撰写出有质量的调查报告;二是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担保后没有对客户进行担保跟踪工作,等到企业出现问题,反馈到担保公司时,已经属于代偿了。有些银行信贷员依赖担保公司的调查,轻视了自己的贷前审查,没有严格审查企业的现金流。银行只能靠自己,依赖别人的风险防控都是虚假的,一定要严格三查制度,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就如前文所述,经营风险的发生会有征兆,客户经理要及时的反映这些征兆,采取相应措施。银行要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责任制的责任是空的

13、,没有追究的责任制是虚的。三查制度的落实如何,关键在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力度。5、落实反担保。反担保是保证担保公司还款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担保公司出现信用风险不愿承担责任时银行的一个重要抓手。反担保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抵质押权,拥有公信力。实际中一些借款人会提供反担保,但由于是小产权或没有取得产权证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的反担保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等同于信用贷款。反担保的合法登记需要银行的督促,担保公司倒闭时,银行应该及时行使代位权。有些银行采取了担保公司与抵质押并存的担保方式,也就是物权法上的人保与物保结合的方式,对此种方式,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的保证合同上必须明确约定“银行可以要

14、求担保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不得因为物保而提出抗辩。”6、保证金存款。银担合作对银行的好处是提供了一定的保证金存款。但是保证金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政府相关单位可以按规定对保证金存款进行冻结和扣划。在保证金存款操作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丧生了优先受偿权。对此引用中国工商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参考:“担保机构管理行对担保基金比照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并设定质押,根据与客户协商的年度合作计划,争取担保基金一次性存入我行。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款,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允许采用存单质押、国债质押方式,但质押率需符合我行相关规定。”对于具体如何操作才能有效,我们再

15、讨论。7、及时追偿。资金链断后,企业倒闭,担保公司不愿代偿,银行就应该及时的行使追偿权。虽然有些企业或个人可以起死回生,但兵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企业倒闭、死去后复活的几率太小,银行不应该有博弈。在能追偿到第二还款来源时,不能犹豫,夜长梦多,长时间的等待、观察只会为债务人提供了转移资产的时机和让抵押物灭失。银担合作的风险很多,防范措施也很多。借款资金交付保证金,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过桥资金、过夜资金的运用,从银行圈钱出来进入担保公司或民间借贷,甚至内部人员的参与等,对于太多的潜规则大家也都熟知。只要机器能够正常运转大家都心知肚明,墨守成规,一旦某个环节掉链子,出现的将是连锁反应。国外的担保公司主要为政策性、有政府引导性质的担保公司,我们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是逐步成长壮大还是退出历史舞台或是由政策性担保公司取代,也只有时间能够来证明。其实担保公司和民间借贷的风生水起对银行的另外一个影响就是金融脱媒和影子银行,这应该值得银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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