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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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 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 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 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 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相关处罚责任事项按环节分解):1. 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2. 调

2、查取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3. 审理责任: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 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 告知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 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 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

3、书面报 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 如下决定;6. 送达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三、责任事项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 月 26日水利部令第8 号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4、,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 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 当立案查处:(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 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 情况

5、,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 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 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 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6、依据和拟作 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水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

7、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 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 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 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 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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