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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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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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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领域中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比较探析摘 要: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 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 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 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至关重 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 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 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关键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比较分析一、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概念有些学者又称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改变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会显示公平,此时 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制度对于其构成要件学界有不 同的总结:“三要件说”、[1] “五要件说”、[2] “八要件说” [3]不同 的构成要件说只是学者观察的角度不同,本文在综合不同学说的基础 上,形成了构成情势变更的四个要件首先,必须有导致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这是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客 观前提要求,情势变更事实产生,导致合同订立时基本环境发生了变 化,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注意的各种情况产生了严重差异。

此处的事实主要是指客观事实,是否包括主观事实,学界存在一定分 歧客观事实主要分为: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重大流行疾病等 等;政治事件,如战争,政变等;国家政策法律,如国家对房地产的 调控政策、新法的实施等;市场因素,如经济危机、汇率的剧烈变波 动等这些客观事实的产生是否都会导致情势的变更,核心要看是否 会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困难以及双方利益的失衡,所以必须要结合实际 情况来分析其次,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成立后,履行终了前这是 情势变更原则使用的时间要件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这些事 实,或在订立合同时发生,当事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及时通过协 商加以规避,不会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终 了后,也不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只有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 之后和履行终了之前,继续履行才会导致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需 要注意的是发生的时间不但要求合同成立,而且还要有效,虽然成立 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情况下也不适用再之,情势的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这是主观方面的要件,这 里所说的“不可归责”指情势变更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并非 当事人双方过错所致如战争的发生、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都非当事 人所能左右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发生了情势的 变更是否适用?我们说这里就存在了一方的过错,如果该方当事人按 期履约的话,就不会受到情势变更的影响,利益就不会受损因此, 在此特殊情况下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最后,情势的变更导致合同履行的不能或显示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构成的核心要件,之所以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本原 因就是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或者无法实现合 同订立的目的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不会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时, 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而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按期全 面履行关键要看客观事实的发生是否会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程度 达到了双方利益的失衡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给不可抗力所下的定义,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 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4]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首先,时间要件,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履行终了之前发生在其他时间段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这一 点和情势变更一样其次,客观要件,就是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三不”缺一不可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这些事实主要三类:(1)自然灾害,如地震、 台风、水灾等;(2)社会严重的动乱,如战争、政变等;(3)一定条 件下的突发事件,如因国际关系恶化而导致的封锁、禁运最后,法 律后果上,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如果是导致合同日 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如果是部分不能履行则 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二、立法规范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 的过程我国86年《民法通则》和现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的规 定公认的我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初步认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 年对“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 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的复函其后的司法实践援用该原 则审判的情形更加频繁随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经济 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二部分第六点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 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 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 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纪要虽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 实证法律效力,但作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的固定见解,为 各级法院所遵从,有着实际的效力。

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 的《合同法草案》的第77条就规定了 “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 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 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 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后由于争论不下,分歧无法解决, 未能被立法者采纳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合同行为日益频繁导 致了大量合同无法按时公平的履行基于此考虑,在2009年5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里对情势变更作了明 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的发生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 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 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至此,我国合同法正式的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免责的制度已被各国认可,无论 是在《民法通则》里还是现行《合同法》中,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 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不可抗力的概念,核心要件以及法律 后果进行了规范《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第2款同《民通》153条一样《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 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进一 步分析是全部不能实现,还是实现困难,但仍然有实现的可能如果 是全部不能实现,直接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双方免责;如果属于部分不 能实现,则需双方进一步协商,或是仅履行部分或是解除,部分履行 的,部分免责三、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比较分析不可抗力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都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下的两个并 行的例外规则,均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学者认 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是因果关系,即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导 致客观情事的变化还有些学者认为,情事变更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理由,而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二者在功能、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同 可见二者有密切的相互联系,同时二者也是相互的区别的,谁也代替 不了谁。

首先,不可抗力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都是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克 服的客观情事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时,为实现正义,获得公平合理 的结果;[5]其次,都是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后;最后,二者都 是作为“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而存在的情势变更从概念来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情势变更包含了 不可抗力;而狭义上的情势变更则是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客观事实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里面明确的说明了,我国在 情势变更的事实方面不包括不可抗力我们对二者的区分也是在情势 变更狭义含义的基础上进行的认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差异主要是:1、 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而情 势变更只适用于合同责任2、 构成要件方面虽然二者有相同的地方但又各自又有所侧重至 于是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要结合其对合同的影响来分析:如 果造成的结果是合同的履行不能,它就引发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反 之,如果是造成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则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3、 法律后果方面不可抗力的适用,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首先, 免除不利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其次,免除不利方当事人未履行的责 任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是:首先情势变更发生后应一方当 事人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对合同进行调整。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协 商或在合理期间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其次,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存在情势变更 事由后,如果认为合同尚有履行价值,通过变更合同能消除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失衡,则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如果认为即使对合同内容做出 调整,也不能消除不公平的结果,或者合同的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则 可以解除合同4、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方面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是: 致使合同完全履行不能;致使合同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合同不能按时 履行三种结果的处理规范也不同,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不 一样而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是: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无法实现合 同日的,即按照合同原来的规定履行是可能的,但会致使合同履行成 本大幅上涨或所受履行价值大幅减少,双方均衡关系遭受严重破坏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避免发生合同双方无法预知的一些 客观的事实,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双方带来利益的损失,如何 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至关重要上述 对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分析,希望对我们在实际案例的判断中 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1] 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J].法学杂志,2005,(2).[2] 雷鑫,肖斐.论民法典视野下的情事变更原则[J].法学论坛,2007,(3).[3] 凌世敏.情势变更原则刍议[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0,(1).[4] 赵旭东.合同法相关术语词语详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1999:155.[5] 马育红,吕建国.情事变更原则比较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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