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通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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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通用样本第一部分合同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畴承包范畴:三、合同工期:动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原则工程质量原则: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六、构成合同的文献构成本合同的文献涉及:1、本合同合同书2、中

2、标告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原则、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献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七、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似。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双方商定后生效。发包人:(公

3、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献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

4、4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级别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级别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

5、人在合同书中商定的承包范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毕承包范畴内所有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措施增长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涉及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动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商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畴内工程的绝对

6、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她场合。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当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状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1.22不可抗力:指不能

7、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2、合同文献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合同书(2)中标告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原则、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

8、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献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2.2当合同文献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有关争议的商定解决。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原则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的原则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阐明本合同。3

9、.2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献合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3.3合用原则、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用国标、规范的名称;没有国标、规范但有行业原则、规范的,商定合用行业原则、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原则、规范的,商定合用工程所在地地方原则、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商定的原则、规范。国内没有相应原则、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承认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原则、规范或制定施工工

10、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

11、面形式告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商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解决。一方对工程师的解

12、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有关争议的商定解决。5.5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觉得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告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

13、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她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订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觉得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

14、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规定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的其她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献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告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订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承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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