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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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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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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 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 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 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 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 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 法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 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 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 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 规定第三条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 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 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 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 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 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 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 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 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 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 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 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 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 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 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 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 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 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 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 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 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 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 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第五条 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 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 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 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 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第六条 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 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 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 1 元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 净吨为 1 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 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 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 力计算,1 马力为 1 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 体积计算,1 立方米为 1 计费吨不满 1 计费吨的按 1 计费吨计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 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 1 日按 1 日计;以小时为 计费单位的,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超过 1 小时的 尾数,不满半小时按 0.5 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 1 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 1 海 里或1 千米的按1 海里或1千米计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 1平方米 的按 1 平方米计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 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 重,以 1000 千克为 1 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 量”的体积,以 1 立方米为 1 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 按表 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 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 积,最低以 1 重量吨或 1 体积吨计算;超过 1 重量吨 或 1 体积吨的,尾数按 0.01 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 级的货物相加进整八)集装箱以箱(20 英尺或 40 英尺)为计费 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 箱及 4 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 按 1 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 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 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第八条 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 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外,引航(移泊)费、拖 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 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第二章 货物港务费第九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 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 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 2(外贸货物港务费 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1.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 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 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 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 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 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 品;8. 国际过境货物;9. 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 3 (内贸货物港务费 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1.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 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 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 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 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 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8. 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 货物;9. 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10. 购进或售出的船舶;11. 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第三章 港口设施保安费第十二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 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 人,按表 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 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 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 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 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第十四条 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 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 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 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 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第十五条 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 费:1.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 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 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 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 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 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 品;8. 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9. 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第四章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为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 或旅客计收港口作业费第十七条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包括 旅客港务服务、旅客运输作业、行李运输作业、托运 行李装卸的服务性收费,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收:(一)旅客港务服务,按每张船票 1 元计收二)旅客运输作业,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 务服务收费等)的 4%计收。

三)行李运输作业,按行李运费的4%计收,由 起运港统一结算,并按起运港 3%、到达港 1%解缴四)托运行李装卸,按托运的行李装或卸(包 括驳运)客船一次每 50 千克(不足 50 千克按 50 千克 计算)2 元计收第五章 引航(移泊)费第十八条 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 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引航距离在 10 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 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A)规定费率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 10 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 分按表5编号1 (B)规定费率计收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 (A)规定费率的30%计收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 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 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 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 计费吨0.30 元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 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 (C)规定费率计 收第十九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 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引航距离在 10 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 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A)规定费率计收。

二) 引航距离超过 10 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 分按表6编号1 (B)规定费率计收三) 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 (A)规定费率的30%计收第二十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 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 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5 (航行国际航线船 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 (D)规定费率按次计 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6(航 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 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第二十二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 引航费按表 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 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 计费吨以上船舶 和 4000 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 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 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 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 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 (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 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 (移泊)费附加费。

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 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 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 (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 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 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 规定费率的 45%分别加收, 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 5 编号 1 规定费率的 90%一并加收第二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 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 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 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 300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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