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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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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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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2-03 10:40:14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 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 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 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 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 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与相关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 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 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三、 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 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 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 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 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共收到 700 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 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 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 会议审查通过,于 2011 年 4 月 20 日公布,自 2012 年 4 月 20 日正式施行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 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 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 品储运包装的标识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 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 标示方式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 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 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 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 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 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 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 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 标示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 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 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 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 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 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 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 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 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 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 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 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 日期”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 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 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 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 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 字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 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

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 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 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 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10cm2 但小于等于 35cm2 时 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 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 以小于1. 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 1.8mm, kg、mL 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 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 否大于等于 1.8mm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 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 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 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 (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 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 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 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 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 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 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 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 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 (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 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 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 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 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 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 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二十四、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 量以何种单位计算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 顺序排列二十五、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则不 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 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 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 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 焦糖色)”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 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 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 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 2% 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二十六、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 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五 (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 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二十七、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中的通用 名称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 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 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 (INS 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 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 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GB2760 )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 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 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二) 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中对一个 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 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 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三)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 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 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 酸甘油酯”等四) 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 “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五)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 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二十九、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 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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