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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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祈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国内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祈求特定的债务人根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当的义务。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有的要件,涉及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2、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商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拟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9.连带之债:指在一种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所有债务的义务,且所有债务因一次所有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拟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

3、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涉及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根据当事人的商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13.不合适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商定或法律规定。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自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自身的价值或意义。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并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因素事实上已经不也许履行债务。18.同步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步履行,一方在

4、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规定。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她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她情形,可终结自己的履行,后及时告知对方,对方提供合适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断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合适担保的,中断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信的履行规定。21.债的保全:亦

5、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是指法律为避免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立的债的保障形式,涉及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既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祈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

6、供担保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当保责任后的追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规定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她物权。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祈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祈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30.按份保

7、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商定的保证份额承当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或者商定不明确,共同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所有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签订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到修改和补充的合同所带来的债的变化。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方式,在不变化债的客体和内容的状况下,对债的主

8、体进行变更。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其享有的债所有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形态。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回绝债权人的履行祈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到制止。40.债的效力削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祈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9、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因素或者商定因素。而使合同之债自始消灭或者向前消灭。42.债的变更:在债的主体变更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 在债的内容变更的时候,仅仅是债的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动43.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44.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承当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似,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45.解除:是指在合同之债成立之后而尚未所有履行的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46.合同解除:又称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在合同

10、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措施律行为。47.商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通过解除权条款,或此外签订一种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48.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完毕前,由于法定的事由行使解除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49.抵销:是指当事人互付给付债务,各以其债务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50.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有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达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51.合意抵销:又称商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

11、于合同而实行的抵销。52.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53.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所有或者部分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措施律行为。54.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55.混淆的因素:概括承受,是指债的关系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她人的权利与义务。 特定承认,是指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当而受权利和义务。56.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达。57.缔约过错行为: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

12、信赖,而生的损害产生补偿之债的民事行为。5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种法律事实。59.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她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60.给付不当得利:指得利人受领她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61.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之外的事由发生财产变动的不当得利。62.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行的,应合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6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派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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