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婚假相关法律问题本文是因为在网络上对婚假的说法很多,而且,个人觉得有些说法是不准确的,因此, 草就此文此文仅代表本人观点,其不一定正确,特此说明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走过漫漫爱情路,终于踏上了婚姻的殿堂,结婚无论在任何 年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在西方国家,有结婚度“蜜月”的习俗, 也就是新婚后第一个月,夫妻偕同外出旅行在我国,虽然不可能实现一个月的蜜月休假, 但是,法律上也制订了规定,保障结婚夫妻有休婚假的权利只是,婚假这种法定权利应如 何行使,很多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很困惑,由此衍生了很多婚假方面的问题,如:婚假可以休 几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发,休婚假是否有时限限制,再婚期间的婚假待遇等等一、结婚年龄、结婚形式?案例1:赵小姐18岁时进入A公司工作,与公司同事25岁的钱先生在工作中结识并相恋热恋半年后,两人决定结婚,此时,赵小姐1 9 周岁,钱先生26周岁于是, 2009 年9月9 日,两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在所在城市举办了婚礼,进行了结婚摆酒,宴请了亲 朋好友和A公司的全体同事,宣布两人正式结婚婚礼后,两人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 解说:《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婚姻现象,即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 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 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也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婚姻登 记手续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 认定为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案例 1 中,赵小姐和钱先生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应认定为结婚,不能享受婚假的相关 权利。
另外,赵小姐未满 20 周岁,亦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案例2: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年8 月8 日,两人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孙先生27 岁,李小姐22 岁,两人均 系初次结婚2008年 8月10 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说: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 定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 为晚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 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 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 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 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
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 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结婚的,所以,在北京,这种情 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广东规定:“只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 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广东,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再 如: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上海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 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 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 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 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 定为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因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 婚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 岁,不符合晚婚的 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 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三、婚假天数和晚婚假天数?案例2 中,孙先生和李小姐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那么,他们可以 享受多少天的休假呢,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了婚假和晚婚假的具体天数婚假的具体天数,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相关规定,只是在原国家劳动总局、财 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 号))中规 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 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实践中, 执行该文件通常按最长3 天时间计算,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 定》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至于晚婚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 这是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享有休晚婚假的权利晚婚假的具体天数,我国法律并无明 确规定,在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因此,具体的晚婚假天数,因地而异如广东: 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 日;江西:晚婚的增加婚假15 日;北京: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 假 7 天;上海:晚婚的公民,增加晚婚假10 天;江苏: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 天。
安徽: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福建:晚婚的,婚假为15日(也就是晚婚假12日);甘 肃: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也就是晚婚假27天)因此,孙先生和李小姐都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另外,孙先生系晚婚,还可以额外享受 晚婚假 10 天(上海地区)四、再婚者的婚假待遇?案例3: 2006年6月6 日, 24岁的北京MM周小姐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30岁的, 离异过一次的吴先生登记结婚(安安的爸爸的案例真老土,为什么家人一定要反对,MM — 定要冲破重重围阻呢,嘿嘿)登记后,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解说:再婚者能否享受婚假呢?再婚者的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 与初婚者的婚姻效力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 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 遇因此,再婚者同初婚者一样,同样可以享受婚假待遇至于再婚者和初婚者结婚,初婚者能否享受晚婚假呢?这取决于是否认定初婚者为晚 婚,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可以享受晚婚假,不能认定初婚者为晚婚的,初婚者不能 享受晚婚假。
案例3 发生在北京,按照北京的规定,不应认定周小姐为晚婚,因此,周小姐和吴先生 只可以享受3 天的婚假待遇五、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案例4:2010年 9月8 日,深圳32岁的郑先生与26岁的王小姐登记结婚,二人系初次 结婚2010年9 月 26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从9月 28日起休婚假和晚婚假, 合计 13 天(3 天婚假+10 天晚婚假)因对婚假中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人跟公 司发生了争议郑先生与王小姐认为,婚假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因此,其可以休 假到2010年 10月19日,合计休假22天,公司认为,婚假中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因此,他们可以休假到2010年 10月10日,合计休假13天解说: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该问题,我国在国家 法律层面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种说法众说纷纭,这也给很多单位在确 定婚假的休假天数方面带来困惑笔者认为,婚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婚假包括法定节 假日和休息日或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参考当地的一些具体规定的精神来确定 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婚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 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ZF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期包括 公休日( 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贵州省人民ZF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休假时间的计 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 定:“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时实行六天工作制)《四川省人民ZF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假期不包 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在上海、广东、山东、贵州等地,婚假应包括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 新疆、四川等地,婚假中,既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休息日案例4 发生在深圳,按照广东规定的精神,婚假中包括了休息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因此,郑先生与王小姐可以享受婚假的期限为: 2010年 9月 28日至2010年10月13日,合计 16 天六、婚假的工资应该怎么发?案例5:2009年9月9 日,深圳的冯先生和陈小姐登记结婚,二人均初婚及晚婚。
2009 年11月,两人向单位申请休婚假及晚婚假13日,从2009年12月1 日至2009年 12月13 日2010年1月,单位支付了两人的2009年12 月的工资,因未包括婚假及晚婚假13天的 工资,两人遂与单位发生争议解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 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享受婚假期间,企业 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婚假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 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职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应当依法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 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用人单位可以 根据职工当月工作业绩予以发放当然,晚婚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婚假期间相同的待遇因此,案例5 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七:婚假什么时间休?案例6:北京的褚先生于2003年 7月与卫小姐进行结婚登记,当时,恰逢非典期间, 两人未申请休婚假2008年7 月,因褚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