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 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 2006年 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 作人员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 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 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 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 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二、岗位 绩效 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 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 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 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 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 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 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 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 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 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 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 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 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 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 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 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 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 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 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 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 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 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 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 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 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 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 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 岗位工资标准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 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各事业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 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 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二)薪级工资的实施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 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 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 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 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 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 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 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 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 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 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 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 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 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 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 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 导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 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 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四)津贴补贴的实施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 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 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 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 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 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 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 准三、工资 分类 管理的实施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 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 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 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 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 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 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 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正常 调整 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 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 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 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 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 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 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 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 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 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 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 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 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 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 次人 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 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 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 政府特殊津贴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 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 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 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 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 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 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 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 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 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 收入 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 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 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 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 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 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 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 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 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薄核算,不得帐外列支 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 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 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 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 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 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 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 用人 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 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 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元,获得双学士 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 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 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 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 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 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 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