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省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法律法规指引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010-66575888 :010-65232181 :100033目 录北京 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 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6]290号) 4《北京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 9安徽 16《安徽省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16吉林 23《通化市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23辽宁 26《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26《沈阳市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1〕第18号) 27山东 3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 33天津 37《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37《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40河北 45《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 45《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5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7]14号) 55《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67《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75河南 88《河南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办法》 88湖南 9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93江苏 95《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95内蒙古 10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100号) 103山西 107《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晋政发[2007]第66号) 107贵州 110《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110福建 118《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5号) 118《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3号) 120广东 123《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23甘肃 126《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215号) 12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62号) 130海南 132《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规范国家级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的通知》 132《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137四川 1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142云南 14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 149《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 15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156北京《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三日《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第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
第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编制第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按照以下程序 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报市国土局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国土局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草案和具体意见,于11月上旬反馈给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三)各区县政府、重点功能区管委会、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驻京部队按照要求调整计划,于11月下旬报市国土局汇总四)市国土局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后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下达给市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第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式第十条 本市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储备开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第四章 土地储备开发程序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转用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行政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建设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进行验收第五章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补偿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五)贷款利息; (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保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安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2002]1100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6]29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六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