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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标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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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标工作纪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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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标工作纪律1. 专家在 接到评 标通 知 书后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指定地 点报到,不得询问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情况,不得无故拒绝参 加评标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市外专家应在评标前24 小时 告知市招投标中心,市内专家应在评标前半小时告知招投标 中心2. 凡接到通知的专家或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3. 专家或评委从接到评标通知到开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与投标 单位或者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 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4. 专家或评委在接到通知时或开始评标后,如发现本人与投标 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5. 评委会成员进入评标室后,应自觉关停或小灵通,未经 监督人员许可,不准与外界联系6.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 离开的,应征得监督人的许可7.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时,除按规定进行集体评议的项目外,应 各自独立进行评议,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 对其他评委的评标意见施加任何影响8. 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市招投标办和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9. 在评标结束后,评委会成员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 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 的资料。

10. 专家组或评委会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 持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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