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我行贸易融资业务,规范保兑仓业务的办 理,实现对重点客户产业链深度营销,建立我行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总行特对保兑仓 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兑仓业务”,是指基于核心生产商(或 其直接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公司或特大型一级销售代理商)与经销商的 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向我行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 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 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通知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逐步发货,授信 到期由核心生产商(或销售公司)承担票面金额(贷款金额)与核心 生产商累计发货金额之间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授信 业务第三条 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核心生产商作为卖方采用经销 商分层销售体系,并对经销商具备强大的控制能力,对产品具有较强 调剂销售能力的销售模式第四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授信产品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票保贴等第五条 保兑仓业务有两种合作模式:三方合作模式、四方合作 模式三方合作模式: 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经销 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
我行按经销商 的销售回款进度和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等额的《发货通知书》通知生产 商逐步发货授信到期由生产商承担票面金额与厂商累计发货金额之 间的差额退款责任的模式四方合作模式:我行与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仓储方签订四方合 作协议,经销商向我行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提前支付预付款给生产商生产商收到承兑汇票后,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并在指定日期发货到我行 指定仓库交由物流仓储方监管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和补充 保证金情况通知监管方逐步释放质押物授信到期如存入的保证金余 额小于票面金额,对差额部分由生产商承担回购和差额退款责任的模 式四方合作模式下,对物流仓储方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按照我行“商 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分行、中心(除小企业信贷中心) 总行直属支行(部)(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保兑仓业务第七条 保兑仓业务统一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当生产 商和经销商不在同一地区时,由总\分行负责经营机构之间的该类业 务协调第二章 开办保兑仓业务的条件第八条 生产商应具备的条件:(一)为国内或区域内的行业知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稳定,行 业地位突出,原则上在申请期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 亿元以上(含);(二)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产品 质量问题,未涉及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三)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四)与经销商无关联关系,也非互为销售关系;(五)愿意配合我行指令进行发货,并同意承担差额付款责任。
第九条 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一)原则上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经营行所在地的企业法人, 连续正常经营时间3 年以上;(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主要结算往来在我行发生;(三) 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BB级以上(含);(四) 与生产商供求关系稳定,双方建立购销关系2 年(含)以 上;(五) 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原则上申请期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含);(六) 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任何 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七) 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第三章 保兑仓额度、期限和费率第十条 我行签发的以某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余额(或以贷款形式发放并直接支付给生厂商的货款),不得超过我 行对其核定的保兑仓授信总额度第十■—条 我行对经销商核定的保兑仓额度(贷款或敞口额度), 不得超过经销商上年度销售该生产商产品收入的60%保兑仓额度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对审批的 保兑仓额度项下单笔信用业务的期限均不得超过6个月另对经销商 申请保兑仓额度购买季节性明显的商品,如空调、取暖器等,我行签 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该商品销售旺季结束后一个 月。
第十二条 开票手续费、贴现利率、贷款利率等按我行有关规定 执行开票初始保证金原则上在30%(含)以上第四章保兑仓业务的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办理保兑仓业务应收集的生产商资料:(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 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特殊行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二)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四) 近3年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活动基本情况;(五) 初步达成的保兑仓合作协议文本对经销商除提供上述授信材料外,还应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包括能证明双方交易情况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第十四条保兑仓业务办理流程(一)操作流程图示(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二)操作流程详解1.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商品购销合同》;2.经营行按我行授信程序收集生产商、经销商的材料,撰写调 查报告并上报总\分行审批同意后,完成电子流程上报,与经销商、 生产商签订《保兑仓合作协议》,落实审批条件办妥相关手续,报风 险监控官审核通过;经销商按规定比例交存初始保证金,向我行申请开立以生产商为 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3.我行根据核定的保兑仓额度,开立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银行 承兑汇票;4.我行按存入的初始保证金签发《发货通知书》,并将银行承兑 汇票和《发货通知书》一并交给生产商指定人员或通过专人送达或特 快专递方式送达生产商。
生产商收到票据后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 确认函》给经营行;5.生产商根据我行签发的《发货通知书》向经销商发货;6.经销商销售产品后,在我行续存保证金;7.我行收妥保证金后,再次向生产商签发与续存保证金金额相 同的《发货通知书》我行累计签发《发货通知书》的金额不超过经 销商在我行交存保证金的总余额;8.生产商再次向经销商发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经销商交存 的保证金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9.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 天,如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不足以兑 付承兑汇票时,我行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经销商和生产商组织资金兑付, 向生产商发出《退款通知书》如到期日经销商仍未备足兑付资金, 生产商须无条件向我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与《发货通知书》之间的差 额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备注:对以贷款形式支付给生产商:①合作协议中需明确约定经 销商授权我行将发放的贷款直接划转到生产商的指定账户作为货款 支付②经营行在首次签发《发货通知书》时,应要求经销商存入保 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在存入的保证金或归还的贷款金额内签发 《发货通知书》以后按此循环操作第十五条 保兑仓业务品种的优势:(一)对于经销商:1.不需要过多占用自身库存,省去了仓储费用;三方保兑仓模 式不涉及监管企业,省去了监管费用,降低了成本;2.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厂商沟通发货品种、规格,规避了 市场风险,提高了盈利能力;3.可集中一次性采购,实现更高销售返点; (二)对于生产商:1.不需要一次性生产,可以根据经销商销售情况和市场需求情 况逐步排产,可以更加合理的安排产品结构,避免了销售渠道的不合 理库存,降低了市场风险;2.可提前收到货款,节约生产成本;(三)对于我行: 1.生产商的保兑责任易于实现。
借助生产商对经销商的影响力 和控制防控风险只要生产商不与经销商串通,容易控制操作风险, 提高整体风险控制能力;2.三方保兑仓模式不涉及监管企业,简化了操作流程,降低了 操作风险;3.经营行可获得一定量的存款(特别是办票后陆续补进的保证 金存款)和承兑手续费、贷款利息收益第五章 保兑仓业务风险控制第十六条 在保兑仓业务中,由生产商承担差额付款责任(或回 购责任)因此生产商的资信状况和资金实力对风险控制至关重要经 营行应高度重视对生产商信用风险的控制,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 选择生产商,全面调查生产商的信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情况,对其保兑能力进行深入分析,防止发生授信 风险第十七条 经营行应对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商品交易真实性 进行重点调查,防止生产商串通经销商套取银行信用,确保保兑仓业 务不成为生产商的变相融资工具,应重点关注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的销售背景是否真实;生产商是否经常性占压 经销商资金双方合作中资金、交货等业务往来信誉状况第十八条 经营行在开展保兑仓业务时,应将开立的银行承兑 汇票和《发货通知书》等重要票证直接交给生产商指定人员或通过专 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生产商,禁止通过经销商单独传递,防止 发生业务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保兑仓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依托于对企业现金 流和物流的双向控制,核心在于均衡回款是否能够实现保兑仓业务 应重点关注如下两点:(一)必须加强对经销商销售回款的控制经营行需与经销商签 订均匀回款计划,对没有按计划回款且没有合理解释的经销商,可通 过提高合作条件、减少授信额度直至终止合作等手段防范其信用风险 若发现经销商存入首次保证金后再无后续保证金存入而在银票到期 前一次性补足的情况多次出现,应立即停开新票,并逐步收回原有授 信;(二)及时了解经销商的订货量、订货频率等信息,动态跟踪经 销商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十条 经营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额度办理保兑仓业务, 禁止超额度操作,防止过度授信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在与生产商、经销商签订的保兑仓合作协议 等文本严格应按总行制定的格式文本签署如有修改应上报总行法律 合规部审核同意后才能签订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 日,如经销商存入的保证 金不足以兑付承兑汇票时,经营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经销商组织资金 兑付,并及时向生产商出具《退款通知书》,要求生产商承担差额付 款责任(或回购责任)如到期日前五日内经销商仍未备足兑付资金,生产商必须无条件 在到期日前五日内承担差额付款责任(或回购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行和生产商、经销商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核对提货量和未提余额每季度末,经营行应将保兑 仓业务的开展情况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应采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授信后跟踪,密切关注其经营、财务、管理、 产品销售、产品结构变化、产品价格变动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可能对我 行授信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此外,客户经理还应定期从人行征信系 统查询经销商、生产商在他行的授信情况,防止一份《购销合同》多 头取得授信第七章 附 则Ih鲁mN置皿坦荐*+HIRo&ss附件 1: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书编号:[ ]甲方: (卖方)法定代住所地:乙方: (买方)法定代住所地:丙方:银行 (银行)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保 兑仓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保兑仓业务保兑仓业务是指丙方应甲、乙双方的申请,根据甲、乙双方签 订的购销合同,开立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该购销 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每次申请提货必须先向丙方交存 保证金,丙方按乙方交存的保证金金额向甲方签发《发货通知书》, 甲方按照《发货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货。
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 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承兑汇票到期时由乙方承担 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