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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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公司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宗旨 印章是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本行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利益,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种类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公章和负责人印章,行政公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类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第三条 新章启用 本所印章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刊刻并制发,由本所提出刻章申请报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后,以纸质形式报送总行办公室。新印章要做好戳记,注明启用日期、保管人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要留样保存,以便备查。第四条 印章保管 印章均由本所行政岗专人保管,存放于有一定安全

2、措施的专用保险柜内。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实行双人保管制,分别由主任、行政岗保管。第五条使用 印章实行用印主任审批登记制度,由本所统一印制“用印登记簿” 。“用印登记簿”登记项目包括申请人、印章类别、 盖印份数、事由、审核人、批准人、备注等,登记簿由负责人妥善保管。申办案文书使用的范围主要有:起诉状、答辩状、介绍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等。本所接受分支行咨询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函件,必须经所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提出用章申请对分支行出具。第六条 用印纪律 本所印章用于本所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阅,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不得

3、允许任何人虚假开具证明、介绍信的,或将印章用于非本所公务的个人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印章外带 行政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须带出使用的,应事先书面向分管行领导报告,说明事项,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用印当天应交回办公室并入柜保管。第八条 管理职责 印章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每一个用印事项进行核实,必须认真核查用印手续是否完备,用印依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权审批人意见是否明确,用印事项是否在审批人权限之内,实际用印事项是否与批准用印事项一致及用印类别、用印数量填写是否准确。严禁在未核清用印事项的情况下加盖印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4、阻止印章管理人员核查用印内容。(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员有权利和责任拒绝用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其中涉及主任的违规用印问题要向分管行领导反映。(三)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用章经批准、盖章要登记、查询有记录。第九条盖章 印章管理人加盖印章要用力均匀,确保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所盖区域要准确,名称要统一,正对落款机构名称,不压正文;落款处需盖多个印章时,印章之间不得有重合;用印不准确或不清晰时,要在附近空白处重新加印,不得在原处重复盖印。第十条保管 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每次用完印章后要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

5、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第十一条 风险防范及责任追究 行政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严格按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乱用印章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所将行政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纳入业务检查范围,同时由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印事项的合规合法性、有权审批人及印章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印章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查处,限期整改,切实防范风险,杜绝案件事故。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本行公司律师事务所负责制定与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用印申请表日期 :印章类别年月日申 请 人盖印份数事由审 核 人备注批 准 人-用印申请表日期 :印章类别年月日申 请 人盖印份数事由审 核 人备注批 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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