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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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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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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解决手续  (一)受理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式一),并在开证申请书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式二)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其开户行申请书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开证根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开证存查,信贷部门留存开证行收到后,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并审查如下内容:  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与否符合规定;  2.申请人与否签章,签章与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3.各条款之间与否矛盾;  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与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审核无误后,批准开证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拟定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比例,或同步规定申请人提供其她担保  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时,应提交支票和三联进帐单,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帐单作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规定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函的,登记备忘科目登记簿,(收入)重要或有价单证,有关单证专夹保管。

  (二)开证  开证行根据第二联开证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结算措施》(如下简称《措施》)的规定开立信用证(附式三)  采用信开信用证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告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告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交告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告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告知行发送电开信用证信息,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后,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二、信用证修改的解决手续  (一)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式五),并在申请书背面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附式六)上签章,连同受益人批准修改的书面证明提交开证行。

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修改根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修改存查,信贷部门留存  开证行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审查申请书修改的条款与否明确,与否符合《措施》的规定,与否与信用证其她条款相抵触,与否为增额或减额修改等项内容  对增额修改追加担保的,比照一、(一)中有关提供担保的措施解决对减额的修改,开证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减少相应的保证金  (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开证行根据第二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措施》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修改书(附式七)  采用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告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  第四联信用证修改告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修改书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修改书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经审核无误后,将修改书第一、二联寄交告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告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告知行发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信息,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属于增额或减额修改的,应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或付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三、告知行告知信用证的解决手续  (一)信用证的告知  1.核验签章和密押  告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对信开信用证的,核对其签章和密押与否对的对电开信用证的,核对密押与否对的无误后,对电开的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根据信开和电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用证告知登记簿”  2.缮制信用证告知书  告知行在规定期间内核验信用证并确认其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告知书(附式八),第一联告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告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告知存查,连同信用证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告知手续费  3.经核验签章不符的,应及时将该信用证寄退开证行重开信用证;密押不符的,应及时查询开证行,收到开证行查复补正的密押后,比照三、(一)2.解决,并在“信用证告知登记簿”上注明  (二)信用证修改的告知告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修改书,比照三、(一)1.解决。

确认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修改告知书(附式九),第一联告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告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告知存查,连同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告知手续费经核对签章或密押不符的,比照三、(一)3.解决  四、受益人开户行对来单的解决手续  (一)议付来单的解决  1.受理来单及审核  受益人向开户行申请议付的,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附式十),第一联受益人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并填制一式五联议付凭证(附式十一),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告知;第五联到期卡受益人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后连同信用证告知书、信用证修改告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应认真审查:  (1)信用证与否为本行议付信用证;  (2)与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3)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内容填写与否齐全;  (4)受益人与否签章,签章与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5)单据与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与否相符;  (6)信用证与否为远期信用证。

  2.议付行对单证相符批准议付的解决  (1)议付行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第一联议付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议付凭证作××存款科目贷方凭证,第三联议付凭证作营业收入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议付信用证款项     (贷)××存款科目   受益人户      (贷)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议付行办理转帐后,第五联议付凭证和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专夹保管,登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  (2)议付行在信用证正本背面(附式四 )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二联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第四联议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连同信用证告知书、信用证修改告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  (3)议付行办妥转帐手续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告知书(附式十二),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解决  3.议付行对单证不符的解决  (1)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可洽受益人修改后相符批准议付的,比照四、(一)2.解决。

  (2)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回绝议付的,应制作一式两联回绝议付/不符点告知书(格式由各行制定),注明回绝议付理由,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   (二)委托收款来单的解决  受益人委托开户行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有关单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填写符合规定,单证齐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开证行,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解决  五、开证行对来单的解决手续  (一)单据相符足额付款的解决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告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应抽出信用证留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如下内容:  1.与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2.单据与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3.索偿金额与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单据的种类及其份数与随附单据与否相符;  5.议付行与否为指定银行;  6.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与否对的  审查单证相符的,作如下解决:  1.即期信用证付款的解决即期信用证的付款,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或(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帐  开证行办妥付款手续后,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告知书(附件十三),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由其签收;第二联开证行留存,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信用证。

有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的,予以退还,并销记备记科目登记簿,(付出)重要或有价单证  2.远期信用证付款的解决  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发电,未议付的由其转告受益人,确认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比照五、(一)1.解决,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远期信用证  (二)单据相符,局限性付款的解决  开证行在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按如下状况解决:  1.对开证申请人作逾期贷款解决  2.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按规定解决抵押物和质押物后,仍局限性支付的,转入呆帐贷款解决  3.提供保函的,应向担保人收取款项  (三)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解决  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应制作一式两联回绝议付/不符点告知书,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凭以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益人开户银行(含议付行)发电,告知单证不符,回绝付款受益人开户行未议付的,由该行转告受益人  开证行保存单据并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批准付款的,开证行比照五、(一)1.2.或五、(二)解决 开证申请人不批准付款的,开证行将单据退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和单据退交受益人  六、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款项的解决  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或电划的电报时,按照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解决,并办理转帐。

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议付信用证款项     或(贷)××科目   受益人户  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应销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属于受益人通过其开户行委托收款的,开户行应在委托收款收帐告知联加盖转讫章告知受益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七、信用证注销的解决手续  (一)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收到任何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一种月后,应注销信用证,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并作如下解决:  1.退还保证金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  申请人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2.退还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销记备忘科目登记簿,(付出)重要或有价单证  开证行办理解除担保后,注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  (二)开证行收到开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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