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1. 道路交通:是一种运动过程,是交通参与人和交通工具在道路系统上进行的地理和空间移动和变化的过程,是人、车、路组成的复合动态系统三要素:人、车、路2. 道路安全管理的目标:有效实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标的过程突出了管理概念的变化——安全与效率兼顾3. 两大主要道路类型:城市道路和公路道路交通的基本类型:客运交通、货运交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4.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调整特定法律关系:①交通安全管理关系②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关系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内部法律关系④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5.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是在《道交法》的统领下,由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组成的,内容上协调一致、形式上完整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体系6.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内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体,以车辆登记管理法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法规、道路条件和通行规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执法监督法规、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性法律规范7.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级。
8. 横向结构:以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为标准,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分成的若干个处于同一层次的关于不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纵向结构:将不同位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立法权限、法规形式、制定机关以及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等级的不同形成有序的、依次排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层次结构9.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征:①作为行为规范:a,可以、应当、禁止、预测、评价标准,惩治违反行为依据;b.国家制定或认可;c.权利义务相辅相成;d.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②具有特定调整对象部门法:a.内容上有相对较强的客观性,相对较快的易变性,较强的命令服从性,行政主体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b形式上层次的多样性,涉及面较广,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的结合,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结合;10.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11. 指导思想: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指导思想12.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管理:a.依法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b.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c.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②方便群众、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14. ①空间效力:指道路范围内,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②时间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生效时间:2004年5月1日(新法优于旧法);③对人效力:对外国人适用时应注意对于享有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给予一定的区别对待,注意尊重他们享有的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15.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展的新阶段:国务院于1986年10月发布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是一直沿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主要依据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17.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社会作用:①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地位,确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依法统一管理的基本准则;②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是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功能;③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为人们的交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④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助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⑤对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防止交通公害有积极作用。
18.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主体:公安机关;②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③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19.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体的一方一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②具有非对等性;③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调整;④具有较为强烈的命令服从型法律关系特点20.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1. 机动车管理基本制度:①机动车登记制度②机动车牌证制度③定期检验制度④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⑤强制报废制度22.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基本制度:①机动车驾驶许可制度②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制度③驾驶资格升级考试制度④机动车驾驶员的累积积分制度23. 交通信号种类: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24. 交通标线:是规范道路通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他是通行规则的具体体现,各种交通标线都对交通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作用25. 交通警察的指挥手势信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障道路通行条件的法定职责:①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②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③ 向政府报告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建议;④ 危险路段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⑤道路施工的审批、验收;⑥办理超高、超宽、超长物品运输通行证;⑦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7. 通行基本原则:①右侧通行原则②按交通信号通行原则③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为主,借到通行为补充原则④优先通行原则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⑥通行规则全国统一原则28.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全国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9. 公安部是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3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警察的关系:①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的具体实施者;②交通警察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作出行政行为,其行为结果归属于所隶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由于交通警察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3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力的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规范的制定权、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权、车辆登记管理权、驾驶证核发、适用管理权、机动车驾驶员记分管理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与管理权、疏导指挥交通权、影响交通安全的占路施工审批权、危险和超限物品运输审批权、交通事故处理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权、对拖拉机登记管理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使用管理的监督权3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成立要件: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③作出的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3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合法要件: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②主体权限合法;③内容合法;④程序和形式合法3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②确定力;③拘束力;④执行力35. 机动车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核发行驶证是行政许可行为;机动车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6. 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等37.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①登记注册②所有权转移登记③变更登记④抵押登记⑤注销登记⑥其他登记38. 机动车登记行为是:申请、受理、审查、确认(许可)、救济39. 机动车驾驶许可的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4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命令的形式:①交通警察指挥信号②纠正违法行为③命令立即驶离④责令消除安全隐患⑤责令排除妨碍⑥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⑦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4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4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行政规章处罚④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⑤法律解释。
43.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生效,这标志着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4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a.主体法定b.依据法定c.程序法定②公开工作原则③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⑥一事不再罚原则4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三个档次罚款幅度:a.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以下罚款;b.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以上200以下罚款;c.对于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适用《道交法》设定的特别处罚)③暂扣机动车驾驶证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⑤行政拘留⑥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的其他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属于《道交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46.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特征: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③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④是应受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47. 按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情节的轻重来分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违法48.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①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对因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将受到行政处罚的人的要求,受处罚的主体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法律责任能力;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要求行为人要有故意或过失;④客体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犯而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⑤客观方面,是指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责任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49. 不予处罚的法定年龄:不满14岁的人,不予处罚,但可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③对于由于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引起的违法行为④行为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实施的行为。
5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5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决权限①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③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52.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决程序的基本要求:①先调查取证后裁决②以履行告知程序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成立要件③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生效的要件④为不同种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设定不同的处罚决定程序5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程序的种类: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又设听证程序54.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