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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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在法律上有一个管辖权的概念,也就是说法院对一个案件是否有审理裁决的权利。在现实中,会发生合同的履行地和签订合同的单位并不在同一个地点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发生纠结,极有可能发生管辖权争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权是怎么确定的?小编将为您进行说明。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

2、“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从这些有关的批复、通知、复函中可知,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

3、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根

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发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时,要如何确定管辖权,应首先确定该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情况下,设计单位的所在地即设计合同的履行地,该履行地的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潍坊律师。工程纠纷处理法规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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