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3(SL223—1999)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 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 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 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 总结工程建 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人益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 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 应重复进行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 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 量评价意见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 以 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 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 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 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 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1.0.15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某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1.0.16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2 分部工程验收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 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2.0.2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 工作是: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 对验收遗留问 题提出处理意见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 单位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 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 验收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 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 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 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 施工条件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 对验收遗留问题 提出处理要求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 定执行3.1.6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 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 5 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 1 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23.2 截流前验收3.2.1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 下条件: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 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 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4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5 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 清理7 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 定工程质量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 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3.3 蓄引水验收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 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引水安全鉴定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2 蓄引水后未完 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8 蓄引水位以 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 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3.3.3 蓄 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 检查库 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 出处理要求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3.4 机组启动验收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3.4.2 机 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 行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过水建筑物已具 备过水条件35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 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 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 调试合格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 备就绪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 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11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12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 机组运行最低要求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 组启动时间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3.4.4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 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 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 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 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 (含无故障 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 (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 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 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 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 2h。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格式见附 录B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 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 托项目法人主持4 单位工程验收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 启用协议书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 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 会4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1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2 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 检查工程是否已 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5 主持单位工程移 交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 的规定施行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4.1.7“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 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 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 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4.2.1 除 4.1.1 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 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 对验 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4.2.5 完工验收的 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 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