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4647—2024+公开募捐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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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16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46472024公开募捐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public fundraising2024-01-09 发布2024-02-09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出版DB32/T 46472024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资格取得15 资格管理26 活动开展要求27 活动备案38 活动实施59 财产管理710 慈善项目管理711 档案管理812 信息公开813 监督与评价9附录 A(规范性)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流程11附录 B(规范性)

2、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材料13附录 C(规范性) 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14附录 D(资料性)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的证明材料18附录 E(规范性)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19附录 F(资料性) 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自我评价表20附录 G(资料性) 公开募捐方案25附录 H(资料性) 公开募捐活动实施情况表27附录 I(资料性) 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表28附录 J(资料性) 募捐箱摆设点位信息表29附录 K(资料性) 公开募捐项目立项审核书30附录 L(资料性) 项目实施进度记录32附录 M(资料性) 公开募捐项目归档材料清单3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3、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恒新、沈琪、陈雪梅、裴云峰、张丽俐、宣浩煜、苏菲娅、刘晖、王蕴安、李慧、 蒋兢。DB32/T 46472024公开募捐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开募捐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活动开展要求、活动备案、活动实施、财产管理、慈善 项目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以及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2 规范

4、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3.2公开募捐public fundraising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活动。3.3慈善工作主管部门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harity affairs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3.4募捐成本fundraising costs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了获得捐赠财产而发生的费用。3.5全国慈善信息平台natio

5、nal charity information platform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发,为各级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主体提供慈善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服务的统一信息平台。3.6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平台online fundraising platform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提供的公开募捐 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4 资格取得4.1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依法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和领取公开33募捐资格证书。4.2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流程应符合附录 A。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材料应符合附录 B,其中,公开募捐资格申

6、请书应符合附录 C,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样式见见附录 D。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应符合附录 E。4.3 慈善组织申请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前应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内容见附录 F,形成自评材料并提供给慈善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资格认定的参考资料。5 资格管理5.1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持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活动中断时间不应超过 6个月。5.2 在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证。申请换发新证无需提交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材料。5.3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应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5.4 公开募捐资格被盗用或冒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及

7、时发布公告澄清事实,并向慈善工作主管部 门、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5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自撤销之日起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情况向社会 公开。5.6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应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应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并由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6 活动开展要求6.1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制定公开募捐管理制度,明确公开募捐活动的原则、要求、审批权限及流程等规定。6.2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在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按照本组织章程及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决策审批文件,包括:a) 重大公

8、开募捐项目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b) 非重大公开募捐项目按照制度审批,形成审批文件;实际募得款物达到重大公开募捐项目标准 的,及时向决策机构成员报告,形成记录文件。6.3 公开募捐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a)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b) 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c) 有明确的募捐目的;d) 募得财产用途符合慈善目的; e) 有具体的募得财产使用计划; f) 支持的慈善项目具有社会价值;g) 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受益人的知情权、隐私权;h) 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i) 不摊派或变相摊派;j) 不妨

9、害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6.4 公开募捐可采取的活动方式包括:a)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b) 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现场公开募捐活动;c)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d)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6.5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制定公开募捐方案(样式见附录 G),方案应合理、可行、详实,能反映活动方式、募捐目的的实现方式、募得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和管理规则等活动全貌。6.6 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应言简意赅,契合募捐目的和募得财产用途,不应含有商业广告信息,不宜有英 文缩写。6.7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与其他组织、个人

10、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 方,并对募捐项目及合作方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募捐项目是否符合慈善目的;b) 募捐项目是否与本组织及合作各方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一致; c) 募捐项目执行需要行业特别许可的,是否符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d) 合作募捐是否必要、合规、可行,募得财产使用路径是否清晰可追溯; e) 有行业管理要求的,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f) 合作各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g) 合作各方是否具备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能力;h) 合作各方是否具有与募捐项目执行相匹配的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i) 合作方与意向捐赠人是否存在利益关联;j) 合

11、作方、意向捐赠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k) 合作各方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否合规合理。6.8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与合作方(包括合作的项目执行方) 签订书面协议,并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合作项目; b) 合作时间; c) 募捐目的; d) 受益人范围;e) 公开募捐方式及计划; f) 募得财产管理使用办法; g) 合作各方权利义务;h)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6.9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终止与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依法解除合作协议,并保留经合作 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凭据。7 活动备案7.1 活动前备案7.1.1 慈善组织

1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7.1.2 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的,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批准。7.1.3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宜先与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沟通募捐 活动相关内容。7.1.4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10 日前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 本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b)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c) 公开募捐方案;d) 合作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合作协议(有合作方的);e) 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的记录证

13、明;f) 行业许可材料(有行业管理要求的)。7.1.5 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应与公开募捐活动支持的慈善项目名称一致。7.1.6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管辖区域以外,以设置募捐箱、举办现场公开募捐活动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同时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 本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b)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及备案编号;c) 公开募捐方案;d)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说明;e) 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活动所在地相关部门同意开展活动的批 复材料;f) 募得财产用途及实施方案中需要行业许可的,活

14、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活动的批复材料。7.1.7 备案材料的提交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填写提交,同时 7.1.4 全部材料形成纸质文件并加盖本组织公章后,提交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时将公开募捐方案报送给业 务主管单位;b) 7.1.6 全部材料形成纸质文件并加盖本组织公章后,提交至募捐活动所在地慈善工作主管部门。7.1.8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合并备案,同一募捐目的应同时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a) 公开募捐活动的实施主体唯一;b) 公开募捐的合作方及公开募捐活动支持的慈善项目执行方相同;c) 受益对象一致;d) 受益标准一致。7.2 补办备案7.2.1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活动开展前办 理备案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先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口头报备,并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 10 日内补办备案。7.2.2 补办备案应按照 7.1 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补办说明。7.3 补正备案7.3.1 公开募捐活动过程中,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 起 10 日内,报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补正备案。7.3.2 补正事项涉及募得财产用途变更的,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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