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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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失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一)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 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 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 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 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 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

2、的停工 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 费用。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 损失承揽人(承包人)发现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 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发包人)。因 定作人(发包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发包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 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为组织竣工 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3、;(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篇二: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 最高院施工合同窝工损失裁判规则六条 XX-01-19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后开始,但是 施工进度不一定都是一帆风顺的。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会造成整个工程的拖延与相应的损失 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那么,让我们一起来分析窝工损 失责任的划分。规则汇总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 具有强制效力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是承 包人主张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但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双方合同的约定排除了其适用或合同价款

4、已包含此项内容 时,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2、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 序双方合同就索赔的程序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 序提出窝工索赔的,窝工损失不能得到支持。3、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 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 承包人提交了窝工损失数据,但发包人不认可,监理也没签 字确认的,不能作为认定的证据;但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损失 签证明确,监理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承包人窝工损失的证 据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对此再行鉴定。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 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

5、损失的证据 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即使鉴定确认了窝工损失 存在的事实,但如果承包人未对此进行申报由监理确认,也 无法举出窝工损失证据的,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 窝工损失主张仍无法得到支持。5、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 的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在有总包、分包关系, 因总包的违约导致分包对承包方违约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分包方仍不能以总包的违约行为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6、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的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工程停工 既成事实,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发包人应明 确是否退场

6、并给予合理赔偿,承包人则不能盲目放任损失的 扩大;此种情况下,即使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窝工损失,也 应该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进行支持。 裁判规则案例详解1、需要结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判断窝工损失的规定不 具有强制效力裁判摘要(XX)民申字第1004号案情简介 | 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就施工场 地移交,抢工造成的苗木死亡损失、工程管理费损失的承担 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摘要(一)两江房地产公司应否赔偿巨杉园林公司工程 管理费损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4 条约定,合同 价款为闭口包干价 1460 万元,其包括的项目中含有管理费 等可预见及

7、不可预见的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约 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 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前述约定, 即使本案存在因两江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事 实,在双方未达成赔付损失协议的情况下,巨杉园林公司向 两江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损失缺乏合同约定。巨杉园 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请求为两江房地产公司未按期移交 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损失,而并非工程停缓建所造成停工 费、窝工费,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

8、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 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 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 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 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但该两条规定并非确认合同 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巨杉园林公司该项主张法律依 据不足,不予支持。实务解析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关于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停建等,承包人可主张窝工等损失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 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或在工程价款中约定包含关系, 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此谨慎留意合同条款,否则可 能导致后续履行过程中的窝工损失等合理利益受损。2 、承

9、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应遵循双方约定的窝工索赔程 序裁判摘要(XX)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 XX 年 12 月 31 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 程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 13 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但工程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 完工,围绕因业主方原因导致提供的窝工损失等如何赔偿等 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摘要(三)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 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的问题。1、关于XX年 3月至XX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 第 53 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

10、中任何条款提出任 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 21 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 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 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 XX 年至 XX 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 确定部分造价为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 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 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 第 53 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 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

11、,应予维持。2、关于XX 年 11 月至 XX 年 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 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 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53 条约定履行索 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 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 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 400 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 予驳回。实务解析本案中,双方合同对于窝工损失的索赔有明确 的程序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的部分得到了法 院支持,未按约定进行索赔的则没有得到支持。因此,承包 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正确、及时 根据合

12、同的约定提出索赔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才能维护好自 身权利。3、承包人提交的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 证据,但经监理确认的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裁判摘要(一)(XX)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XX 年 9 月 8 日,康福公司与东阳公司协商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阳公司对康福公司 开发的位于西安市东新街 486 号“新城国际大厦”项目土建、 安装进行建设施工。后因康福公司未办理建审手续,两次要 求东阳公司停工并最终通知东阳公司退场,合同也因程序问 题认定为无效。围绕退场后工程款的支付及窝工损失的赔偿 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摘要4、关于停、窝工损

13、失的问题。西仲裁字(XX)第 422 号裁决书,已对 XX 年 7 月 18 日再次复工之前的停工、 窝工损失裁决由康福公司支付东阳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的 111 万元,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东阳公 司请求判令康福公司支付其 XX 年 12 月 3 日之后的停工窝工 损失,考虑到东阳公司提交的窝工停工损失的证据系单方统 计数字,康福公司并不认可,双方均未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证据不足;案涉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停工窝工损失东 阳公司亦有责任,除康福公司应承担部分外,部分损失应自 行承担;东阳公司 XX 年 5 月底已将工程设备、设施移除, 仅有个别人员留守工地,直至 XX 年 1

14、2 月双方彻底移交工地; 参照双方之前对停工窝工损失曾协商确定的情况以及第一 次仲裁裁决支持停工窝工损失的数额、停窝工时间等,进行 折算计算后,对东阳公司停窝工损失酌定支持 50 万元。实务解析未经双方确认的窝工数据不能作为认定窝工 损失的数额的证据;在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各方责任且双方未 要求鉴定时,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比例进行支持。 因此,即使发包人过错明显,承包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索 赔,要求监理及发包方对应当赔偿的窝工损失进行确认,避 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裁判摘要(二)(XX)民申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案情简介 | 发包人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 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承

15、包人新疆新秦建设实业开发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工 程款的结算、窝工损失的承担、利息的计算以及公司出资不 实等问题产生争议。摘要(四)关于窝工损失如何计算问题。经审查,新秦公 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机械费用清单、设施料租赁清单、 施工人员误工工资清单等证据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载明 了鸿瑞公司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材料供应不到位和 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实,并列明损 失的构成,还附有租赁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实因发包人原 因造成窝工的情况属实,一、二审法院对有监理签字或盖章 的窝工损失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实务解析承包人的窝工损 失报送监理单位

16、签字确认具有重要意义,监理单位在承包人 提交的窝工损失材料上签字盖章后,上述证据体现的窝工损 失对施工合同双方即具有约束力,避免了鉴定等繁琐问题。4、窝工损失即使经鉴定确认实际发生,但承包人未按 约定提出申请经监理确认,也没有提交产生窝工损失的证据 的,窝工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裁判摘要(XX)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XX 年 3 月 10 日,临潼公司依照约定进入恒 升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 8号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 工地进行施工。同年 9 月 10 日,临潼公司与恒升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施工 过程中,在主体基础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承包方临 潼公司报送了工程造价,但发包人恒升公司不予认可,双方 产生纠纷并导致工程停工至今。摘要(四)关于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得到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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