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分)修订稿V2.0客运方向修订组二〇一二年七月第一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一、编制实施主体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城建、公安等部门编制编制工作应邀请城市公共交通专家或科研院所参与二、编制实施原则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四项基本原则:(一)公共利益优先,安全便民原则二)积极扶持和优先发展原则 (三)与其它运输方式协调、有效衔接原则四)适当前瞻原则三、编制主要内容(一)现状分析与评价分析城市公共交通现状,主要包括:(1)公共交通供给:公交运行区域、线网密度、站点覆盖率、线路状况(线路重复系数和非直线系数)、场站和站点布局、公交运力配备2)公共交通需求:乘客公交出行的换乘次数、满意度等二)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未来发展进行城市公共交通近期和中远期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常规公交网络布局,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设置、公交枢纽、停车保养场、维修厂、起讫站等),运输工具(公交车辆车型、数量)、新能源车辆发展等;超大城市和大城市应规划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系统四、编制报批程序《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修改后,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到城市综合规划中予以实施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线路、企业)一、许可的实施主体(一)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主城区内和由主城区至市辖县级市、区、县(以下简称市辖县)、各市辖县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和旅游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许可二)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线路的许可二、许可条件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工作、服务规程和标准等管理制度;2.以自有或租赁等形式取得的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站和办公场所,且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所经营线路的期限,并具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3.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其中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培训考核上岗;4.有与经营线路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技术、安全以及营运等标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或购车款;5.从事城市主城区内、主城区至市辖县线路、BRT快速公交线路、电车线路、旅游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从事市辖县之间和市辖县内线路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许可办理程序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车型、技术标准以及额定载客量以及车辆外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及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对已受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地查验四)许可决定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单程实载率达不到75%以上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示道路客运管理机构下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发放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并在《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许可程序办理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子公司,其自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在50台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五、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市辖县境内的线路,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其他线路应向市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报备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3.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公司在当地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核实4.经核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进行报备,并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公司核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所在地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6.分公司需新增运营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7.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六、新增线路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流状况、运营方案以及对其他相关经营单位(个人)的影响,沿线道路路况以及安全运营保障措施等3)起讫站回车场和调度室的土地、房屋使用协议2.已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公交车数量、额定载客量以及各项安全、技术等情况;(3)拟新增线路从业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4)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资源的配置、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2.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放、线网布局、客流分布和客量等情况,正确引导城市公共交通者提出线路申请3.同一线路有3家以上公交企业申请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4.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在公交线路经营期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线路过程中无特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5.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1.市内、县内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客运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跨市、县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管理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客运管理机构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当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起讫地、沿途车站、目的地的县级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发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3.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县级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征求意见4.收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征求意见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四)许可决定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出具《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线路类型、起讫站、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始末车时间、配车数量、配车班次、发车间隔、经营期限、拟定票价以及要求等2)按规定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单位发放《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并告知线路起讫地的道路客运管理机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六)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城市公共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可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合同》七)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客运经营单位在180日内按照你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180日不按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