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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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的涉税问题及解决编者按: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尤其是在初创企业中,股权 代持现象较为普遍,很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 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这种代持模式, 除了在企业管理、法律层面有一定风险,在未来的税务、上市等环节都需要企业提 前关注并制定相应预案。本期华税结合本所处理股权代持的实务经验,对股权代持 的税务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供有关纳税人参考。案例1:2017年初,甲、乙共同出资成立A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身份限制,甲欲由他人 代持A公司的股权。对于此次代持,从税务角度讲,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

2、选择何人代持?2. 代持协议条款如何安排?3. 以何种方式支付出资款?4. 未来股息红利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如何实现?一、谨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 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实务中,挂 名的股东被称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许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 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 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而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在产生争议时不能发挥 明晰权责、定纷止争的作用。从控制涉税风险的角度讲,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 注意以下事项:(

3、1)谨慎选择代持主体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7号)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 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视为有 正当理由。因此,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 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产生节税 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2)合理安排协议条款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避免口头形式的股

4、权代持合同,同时,需要明确隐名股东 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 权,尽可能明确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的各项配合义务,并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在协议中应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 资。若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转账,则应保留转账记录,同时在转账时载明款项用途。(3)司法强制过户的误区当条件成熟、隐名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须征收 个人所得税,在股东变更登记之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原值) 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价需要参考并接近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人为任 意定价(除正

5、当理由外,转让价不能过低这就导致在股权估值较高的情况下,原 股东(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较高税负。为了缓解这方面的税收风险,除了适用股 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 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应依据和理由,争取达成低价转让外,实务中,许多隐名股 东选择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直接变更到隐 名股东名下,确认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隐名股东认为不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过户, 税务机关将不视同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 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 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

6、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 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因此,司法判决或裁定并不能产生合理避税的效果,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调 整。案例2:2007年,甲委托公司员工乙代持公司股权,公司名下有两套房产,2017年,甲欲解 除代持协议,将公司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以房屋升值为由核 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求乙缴纳1200多万税款。二、实质课税原则下股

7、权代持的税务处理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税法上确立的应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 税的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 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 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因此,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实际股东为投资收益的实际享有者, 股权登记由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未改变经济实质,依据实质课税原则,上述 股权变更并不构成股权转让,也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代持的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缺乏充足 的证明材料而无法说服税务机关按照经济实质课税,最终被迫接受按照公允价格计 税的补税决定。在此,华税律师建议实际股东重视有关材料的收集(如出资的支付 凭证、参与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凭证等),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 交流和沟通,以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涉税权益。综上,华税律师建议纳税人重新审视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并尽可能减少股权代持 的交易架构。如果股权代持的交易安排确有必要,则应当审慎选择代持主体,并尽 可能的将代持主体限定为特定的范围之内,以减少未来解除代持协议时的潜在税务 风险。如果股权代持的交易安排确已发生,则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尽量按照实 质课税原则纳税,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并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涉税权益。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 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 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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