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义(4)--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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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讲义(四)离婚一、离婚概说 1、一方面什么是离婚 我们成天说离婚,例如:“啊,你怎么这样,我当时看走了眼,我跟你离婚。”但是呢有的人只是说说而已,有些则真去离婚了。因此我们必须给离婚下一种定义,什么叫真正的离婚,对吧,别成天拿离婚吓唬人,离婚是很伤感情的游戏。 离婚的法律定义是指配偶生存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一方意外或者疾病死亡而自然消灭的这种是用不着离婚的。 2、为什么离婚要规制 那么我们懂得,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阐明它影响到她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行为阐明它有法律规制性。因此就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例如结婚相对简朴某些,只规定对

2、方的批准,并不违法就可以了,涉及达到婚龄,不是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亲,没有精神分裂症,严重性病等严禁结婚的疾病,双方同步去办登记就可以了。而离婚牵扯的问题则更多,除了对方与否批准离婚,还涉及子女、财产、亲属等问题,相称复杂,因此婚姻法也作了更多类型化的规定。 3、共意离婚与片意离婚 你是共意离婚还是片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具有离婚的共识,一致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叫共意离婚,重要的规制措施是意思自治为主,法律调节为副,也就是说可以商量着离。一方规定离婚,对方不批准的叫片意离婚,这种状况下则以法律规定为主,也就是说要通过起诉和判决才行。 4、先说共意离婚。 根据国内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男

3、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合适解决。程序是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可以现场照相,离婚合同可以现场填表,也可以事前写好再腾写。民政局一般当场就可以把结婚证盖章作废,固然结婚证还由本人保存,再发给一种离婚证、就算离婚了。二、我们用一种标题来专讲片意离婚。 1、拟定原则的前提 片意离婚违背了意志一致的原则,作为配偶选择结合是由于法律明确只有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状况下才干离婚,因此结婚的意愿是建立在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预期为基本的。片意离婚无疑是违背了双方自愿结合的初衷,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利益,损害了婚姻和家庭,亲属,财产,

4、监护关系。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制,以保障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随意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可以说人人都接受,并且也都懂得这是自己对于配偶,家庭,亲属甚至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拟定离婚原则的前提。 2、感情破裂的原则 那么问题接着就来了,那么为什么原则不是别的,而是感情破裂呢?涉及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2)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廖伯雅指出:从81年婚姻法实行

5、,到修订来这条从未变化,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本上,仍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原则的态度,是严肃认真、坚定不移的。这不仅表目前法律条文上,前后一致,未有一字之差;并且列举的五项情形,也都是基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则而列举的。只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是采纳了目的说。由于作为感情载体的一方都消失了,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求,自属情理之中。 那么这样坚定的以感情破裂为离婚原则的因素究竟是什么?L由于几乎毫无疑问,感情是婚姻的基本,虽然婚姻也许受到政治,民族,风俗,亲属,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但人类特别是现代人的婚姻观一定是建立在爱情观基本之上的。因此以感情破裂为原则无疑是对

6、的的。任何其她因素的影响如果不是作用在感情上,也很难起到导致离婚的作用。例如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患病久治不愈的,我们看到这种状况下有诸多对恋人她们的感情历久弥坚,毫不为外界不利因素所动,或者她们最后不会选择离婚。因此我们看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中举例来说,“精神病”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事实上只有当“精神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时,方可成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此必须久治不愈,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且对精神病患者已经作了合适安排不至于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反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如果可以得到其她证据的支持,不能满足“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条款也不能成为阻碍

7、离婚的理由。 3、反对者怎么说,感情究竟是主观的意思表达,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于感情破裂以外的理由,廖伯雅先生都提出了她的辩驳意见。通过对反对意见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清晰的结识究竟什么是“感情破裂”。例如: (1)、有学者说感情是夫妻之间的事,法律不应当调节。 由于感情问题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与法律规定无关。并且感情也无法探知,正所谓鞋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才懂得。这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辩驳意见,并且也是在法庭上最易误导法庭的。 一方面这是一种概念的误解,法律历来也没有说过要调节你主观的感情问题,你有爱的自由,有不爱的自由,不能说你有爱的法定义务或者恨的法定义务,这的确是与法律不有关的。并且也

8、是不可探知的,要否则也不会浮现所谓口蜜腹剑,两面三刀等成语或俗语。 但是反过来法律也只是调节夫妻关系,历来也没有判决过当事人与否应当用情或者不用情。法律之因此波及感情,只但是以感情破裂作为调节的原则和尺度,作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罢了。因此感情与否破裂不是调节对象,而是认定原则。这是第一。这一点的上的误会还不是太多,大多数人特别是当事人,对于法庭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尽管主观意愿恰恰与此相反,还想离婚或者有一丝留恋等,一般也可以接受。没离的可以再离,离婚的可以复婚。没有哪个理解为判决离婚后我就不能再爱她的,因此复婚也是不行的。哪有人这样觉得的? 因此我们接着刚刚的话说,主观感情的确是变动的,

9、发展的,目前不离不等于后来感情总能维持较好,离婚的也不等于将来没有复婚的机会。但是作为法庭判决原则的感情破裂与否是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举证和庭审调查为人所认知的,是一种客观可以被证明的感情事实。而彼感情是你内心的想法,它的确是随机的,变化的,甚至是冲突的,例如说两口子炕头吵架炕角子和,夫妻没有隔夜的仇等。也正因此才必须把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事实体现,与主观上一时的气愤苦恼或者依恋相思等情绪分开来。也正由于此才干解释为什么法庭上争执剧烈的会判决不准离婚,而似有不舍的两人都准许离婚。因此必须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和14种情形,结合证据及平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

10、,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述为准。那种在法庭上声称两口子没有隔夜的仇,炕头打炕角合的言论,事实上就是但愿和好的表达而已,不能说一方不乐意就代表感情没有破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那个男主人公安家和每次打完妻子不是懊悔不已甚至痛心疾首,跪地痛哭吗,因此主观的诉求,情感的体现是没有证明意义的? 再具体举两个例子,也是我亲自代理过的案件: 我的一种同窗找我规定办理离婚,男的。很有钱,至少5、6十万的资产,比我要强诸多了,还在一家公司有很大的股份。但是她坚决规定离婚,并且自愿把绝大部分财产,大概40多万吧连同所有股份都给了妻子。你说她没有感情吗?有,但那只但是是对过去的某些感恩,一种歉疚罢了。绝不是爱情

11、,由于她已有了新的爱情。因此两人顺利地离婚。没吵也没闹你能说她们感情没有破裂吗? 与此相反这几年我多次接到危险期内起诉离婚的,什么是危险期,就是结婚后两三年内。又分两种状况,一种是结婚后立即发现不适合,还没有积累下感情就规定离婚。一种是女方怀孕带孩子这两年里男方感到孤单,由于从心理学上妻子一旦怀孕生育呀,有相称比例的妈妈把孩子特别是男孩当成自己的男朋友,整个精力耗在哺育孩子上,因此男孩一般恋母,女孩一般恋父情结嘛 。因此她也忽视了对感情的培养和维护。尚有年轻人经济基本不好,困难等,于是吵架在所难免,互相怨恨,责骂,但是这种状况下人们为什么怨恨?对,由于心理失衡了。由于她认知的局限性,把对现实的

12、不满发泄于配偶,因此这种感情就是纯正主观的,可变的,甚至矛盾冲突的感情。她往往既怨对方又怨自己,既想脱离,又有留恋。因此从我这几年代理的离婚案件成果看,此类吵吵闹闹起诉离婚的,往往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可是目前的人啊,商品经济金钱社会,人心不古世态炎凉,诸多人呀摆不正自己的心态。诸多离婚的案件,纯正就是由于气量狭窄,小人离间,家长乱指挥乱搀和,顾全自己的面子等因素,太不懂得爱惜了,虽然她客观上远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限度,但是由于主体意识太强,自恋情绪太强,加上人与人嚎猪似的人际关系,就是像长满刺的嚎猪,动不动就刺到对方,加以家庭教育基本上是推波助澜为主,例如诸多家长会说:“找啥样的没有啊,非得

13、要她”;“甚至的有的家长喊出了她不批准就打架修理她的标语”,丰润不就浮现了由于子女离婚,男方爸爸将女方的父兄两人杀死,自己获判死刑的惨剧吗?再者社会干预挽救,什么居委会啊,妇联啊,单位党委团委呀,工会呀几乎是零。 因此全社会都应当来关怀脆弱期的婚姻,都应当来关怀青年人,由于她们这段日子是最不容易的。因此说回来感情破裂是客观可以证明的事实,不是主观的诉求和情感表白。 4、片意离婚究竟难不难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离婚挺难的。不是吗?你看看婚姻法32条的4项,尚有司法解释第13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2)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

14、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1.一方患有法定严禁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她因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前者现行法律应当归于无效婚姻之中,因此本条就是指性无能。2.婚前缺少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草率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懂得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也叫精神病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条也应当归入无效婚姻里。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也许的。叫婚后未同居生活。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后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近

15、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也许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目前修改为分居两年或者半年后二次起诉的;(不可救药)8.一方与她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体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批准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也许的。婚外情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吸毒赌博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判刑的;12.一方

16、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示查找确无下落的。失踪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义绝的。义绝制度唐代此前早已有之 那么这不涉及我们常常遇到的这种小打小闹,嗑嗑绊绊,有缘无分的。我们怎么离婚呢?难道只能分居二年或者两次起诉达到无可救药的地步吗? 其实也不尽然,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什么意思呢?过去社会靠什么来维持,靠身份,你的身份是贵族,或者是平民,你是家长爸爸,或者是儿子,那么根据身份就要排定顺序,就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随着个性的解放,社会不再靠身份来维持,老子管儿子天经地义的说法不一定总那么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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