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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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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孙宪忠 常鹏翱关键词 : 物权变动 / 法律物权 / 事实物权 / 第三人内容提要 : 在物权法中贯彻公示原则后 , 必然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 , 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 ; 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 法律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基本出发点 , 保护的基本措施是异议抗辩登记和更正登记等 ; 在发生第三人物权取得的情况下 , 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物权一、 引言在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中 , 公示原则发挥着核心作用所谓公示原则, 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 , 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的原则公示的方式 , 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 , 不动产的物权会有纳入登记的物权与未纳入登记而由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之间的区分 ; 而动产物权 , 也会有占有表示的物权与真正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之间的区分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 , 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 , 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 , 为法律物权 ; 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 , 为事实物权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 , 并非主观臆猜 , 而是对客观事实的总结。

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两种物权都有依法保护的必要性 ; 但是在它们发生矛盾的时候 , 法律必须确定保护基准比如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 , 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 , 或者因为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原因 , 经常会发生纳入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 纳入登记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动产物权 , 在占有表征与真正权利之间也会有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 立法和司法就会遇到如何既客观地确定物上权利支配秩序、 又能够对正确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 本文提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 , 就是想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法理上的根据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 比其他的物权分类方式意义更为重要因为 , 传统的物权分类 , 大多只具有学理意义 , 实践意义不强而物权从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 学理上意义明显 , 而实践意义比其他物权分类方式更强烈 因为规范物权的变动和保护第三人是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 〔1〕而如何确定物权的正确性 , 如何在正确物权的基础上保护权利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 不仅涉及到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律 , 也是对交易第三人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

因此 , 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 , 并探讨它们的关系 , 是物权法应解决的重要问题二、 物权正确性的判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的基本使命 , 就是确定物的支配秩序和交易秩序因物权表示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关系 , 而这种支配关系是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依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 在客观通畅的物上支配秩序的基础上 , 其他财产关系才能顺利建立并稳定发展为了实现这个重要使命 , 物权法必须合理地确定物权的权属 , 保障民事主体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要做到这一点 , 物权法必须规定物权的正确性判断标准 , 即确定什么样的物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 , 从而使具备这样条件的人能够确定地享有真实物权 其他人据此也可以获得物权的正确性信息 , 进而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 , 与物权人进行物权变动的交易如果判断物权正确性的标准不明确 , 交易者就会随时承担受真实物权排斥的不测风险 , 这将极大地妨害正常交易 , 不能保证交易的公正性民法的任务是对物之归属于人的事实进行规定 , 〔2〕一旦物权的权属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 权利人就有正当理由享有和行使物权 , 其他任何人不能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 , 该物权就具有正确性。

物权正确性的含义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 ,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 , 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类型和内容 , 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不是物权 , 也就不存在物权正确性问题第二 , 物权归属具有正当性即物权人有资格支配标的物、获得其中的利益并排斥他人的侵害 , 而且权利人所取得的这种资格 , 符合社会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和社会整体秩序例如 , 买受人要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就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代价 , 并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 , 这样取得的所有权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社会公众尊重 如果民事主体虽然在客观上支配着标的物 , 但这种支配却没有合法依据 , 例如小偷对盗赃的占有 , 则支配人和标的物之间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联系 , 支配人对控制的标的物并不享有物权物权人按照合法根据支配标的物 , 标的物中蕴涵的利益也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归属于该物权人 , 则这种权利支配和利益归属的一致状态 , 说明物权在权利归属上是正确的 , 物权人对这种物权的享有也是正当的问题在于 , 社会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抽象的 , 并无具体、明确、一致的标准可以界定 , 从不同的背景、立场、利益和价值目标出发 , 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 , 由此导致判断物权正确性的标准也不相同。

比如 , 在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时 , 如果认为保护所有权人利益是公平、 正义的 , 所有权才是正确的权利 , 第三人就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 如果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 , 就会认定第三人能够取得物权所有权 , 原所有权丧失了追及力 , 原所有权人也就没有资格继续享有该所有权这样矛盾的认识同样表现在各国的法律之中 ,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 , 判断物权正确性的标准有以下两种:第一 , 事实标准这个事实就是权利人依据合法依据取得真实物权采用这种标准的法律旨在保护真正权利人 , 只有真正权利人享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物权是正确的 , 除非真正物权人自愿放弃或者出让物权 , 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得该物权 , 或者说他人取得的物权都是不正确的这个标准起源于罗马法 , 其经典表述方式就是“任何人只能向他人转让属于他自己的权利” 〔3〕罗马大学法家保罗就指出 : 即使不知道物的出卖人就是所有人 , 买受人也能取得所有权 , 因为事实胜于臆念 乌尔比安也指出 : 交付只应或只能属于转让人的权利被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某人没有所有权 , 便未将任何东西移转给受让人。

〔4〕这种标准为后世的法国民法、日本民法以及英美法继受依据这种标准 , 如果物权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物权 , 则该物权不是正确物权 , 受让人不能取得受法律保护的物权 , 其必须向真正权利人返还标的物依据事实标准判断出来的物权是绝对正确的 , 不仅意味着物权人和标的物之间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他人不能干涉和侵犯这种关系 ; 也意味着只有从该物权人处取得的物权 , 才是合法有效的物权显然 , 这个标准建立的基础是物权的客观真实状态事实标准注重当事人的举证 , 真正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 必须证明上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可以说 , 事实标准以物权出让人是否拥有物权这个客观现象为出发点 , 以保护客观真实情况为终极目标 , 一旦客观事实得以证明 , 就自然得到了物权正确性的答案事实标准注重保护真正物权人的利益 , 给物权受让人施加了很重的义务负担 ,其必须尽其所能查知物权的正确性状况 , 从真正权利人处取得物权 ,否则 , 所取得的物权就不受法律保护第二 , 外观标准与事实标准不同 , 这种标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场出发 , 不要求物权出让人必须享有真实的物权 , 只要具有物权的外观即可。

即使出让人不是真实物权人 , 但受让人基于对该权利外观的信任而取得物权 , 法律就推定该物权是正确的物权 , 受让人当然也取得正确的物权 , 而不受真正物权人的追夺 这个标准起源于日尔曼法 , 其经典表述为“以手护手” , 即占有是物权的外形 , 只要不被反证推翻, 物的占有人就被推定为物权人 , 第三人从占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 也就取得了动产物权 , 物的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 , 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赔偿〔 5〕后世的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标准外观标准注重权利的外观 , 把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 , 以盖然性的推定方式来判断物权的正确性 , 而不是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界定物权的正确性 , 这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操作 , 而且更为重要的 , 是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 当事人根据公示行为取得的物权 , 在法律上推定为正确 , 不受原权利人追夺 因法律建立了公示的标准 , 故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证明在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上反而只能发挥次要的作用第三人取得物权后 , 即使真正权利人证明了物权客观真实状态 , 第三人也不受任何影响这两个标准各有利弊 , 而且一个标准的利正是另一个的弊 : 完全采用外观标准 , 能够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 却可能损害客观真实的物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完全采用事实标准 , 就不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 不能保护交易安全。

如何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避免它们的缺陷 , 如何协调外观标准和事实标准的适用 , 如何平衡第三人和真正物权人的利益 , 就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 这也是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区分的实益所在三、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一) 法律物权的界定仅仅从静态意义上确定物权的归属 , 并不是物权立法的全部目的因为物权只是权利人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 , 权利人固守物权并不得获得更多的利益 , 只有通过物权的流通 , 才能实现物权的增值功能物权的流通 , 就是为以物权为对象的交易由于物权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 , 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 , 为了使社会公众知道物权的变动在发生排他性作用 , 物权的抽象支配关系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 , 以表明交易标的物上存在物权 , 进而减少交易风险和保障物权秩序的客观公正性采用一定的形式来表现物权 , 其实是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物权公示原则 , 即物权的各种变动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 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6〕在各国法律中 , 不动产物权的典型公示方式是登记 , 动产物权的典型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 , 这也是确定物权正确性的外观标准的表现方式。

按照物权公示原则 , 物权正确性的实质通过符合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 , 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占有的事实表征的物权是正确的物权 , 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根据这种推定 , 凡是符合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 , 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 , 他人信赖这种形式所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推定无疑是正当的 , 因为通过物权的法定表现形式 , 社会公众能得知物权的归属、类型和内容 , 而且由于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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